5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对长寿区三名警察被控刑讯逼供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洪波、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被告人郑小林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前述三人作为长寿区警察,在2011年7月“打黑”期间,对重庆大业混凝土集团董事长吕剑实施刑讯逼供,致吕昏迷并被送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吕剑的双侧臂丛神经损伤,构成重伤。苟洪波负责此审讯工作,他指使但波、郑小林等人对吕刑讯逼供。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波系自首,郑小林犯罪情节轻微。对三名被告人可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
笔者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仅没有任何公正性可言,甚至是一次明目张胆的纵容和鼓励犯罪。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或232条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换言之,就是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就应当依照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致人死亡,就要按照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显然,本案中三名警察的行为和后果,符合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结果,应当适用第23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那么第234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已有报导可知,被害人吕剑双臂神经丛损伤,“符合牵拉所致伤害特征”,这说白了,就是把人双手捆绑或铐起来长时间吊着。这种行为,造成人身体的痛苦之重、时间之长,显然是特别残忍的。根据前述规定,即便是普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构成这种情节,也应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前述有关刑讯逼供罪的法条还特别规定,刑讯逼供构成伤害的应当“从重处罚”,意思是在法律规定的几个罚则中择一重罚,即死刑或无期徒刑。
由此可见,苟洪波等三个警察以特别残忍手段刑讯逼供致吕剑重伤,按照刑法规定,本应在无期徒刑或死刑中选择适用,现在重庆法院居然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判罚,已经不能用“文过饰非”来评价,简直就是纵容犯罪、鼓励犯罪、号召犯罪!
长期以来,中国警察的刑讯逼供不断,除了其他众所周知的原因,比如互相袒护、有罪推定作怪、司法功利主义指导等原因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对已经查实的刑讯逼供案件,一律都违反刑法的规定,网开一面,从轻处罚,这从心理上助长了部分员警的放肆心理,他们认为刑讯逼供反正是为了工作,即便出了事,也有法院罩着。在实践中,除了重庆这个案子,很多已经报导出来的刑讯逼供案件,几乎都是缓刑了之,哪怕是逼供打死了人,也都是轻判,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因为刑讯逼供打死人的警察被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死刑。在这样的系统性纵容下,很多警察就有恃无恐了。
中国法院对刑讯逼供案的违法轻判,从根子上映射出中国司法机关的“专制思维”,即把民众的合法权益和专政机关的工作对立起来,他们骨子里认为,警察逼供,“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破案”,在政法机关的私利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之间,法院选择了前者而不是后者,所以宁可违反刑法的明确规定轻判,也不愿意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可以肯定,只要重庆法院这种判决逻辑和思维一日不终止,中国的刑讯逼供就一天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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