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子胥的父兄,曾死于楚平王之手,他侥幸投奔吴国。日后大举伐楚,平王已死,伍氏掘墓鞭尸,史称柏举之战。《史记》有言,虽存杀父之仇,但友人认为伍的行为过分了。受此责备的伍子胥自叹:“吾日暮途远,吾故倒行而逆施之。”
鞭尸与抢尸之间,本来差异较大,但前者的孤例与后者的频现正在缩短两者距离。抢尸,这种有悖人伦天理的行为,如今却被冠以新的称谓:移除兴奋源。这不正是倒行逆施?
自古以来,官民抢尸者罕,更少文字记载。但近年来,此类现象屡见不鲜,蔚为本朝官场传统。最近一例,就是震惊全国的平度“3·21”纵火案,可为《史记》谋得新篇:
鲁人耿福林,世居平度县。去岁秋,家邻田亩遇匪,屡现冲突,报警未果,信访无音,乃轮流守地,携手进退。是夜四人熟睡,账外油火并起,一死三伤。族人护尸防抢,至次夜,百警列阵,强抢火化。当日公榜:和谐天下,警维其序。
统计过去十年(2003—2013)进入媒体视线的100起公共事件,其中71件源于非正常命案,57件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移除兴奋源现象。当然,这个样本缺乏科学性,因为统计口径的局限,或人为提高了占比。但是,无论民众印象,或是官僚体验,均不否认此举在实际行权中的滥用。
略举几例为证:
——2008年5月,贵州瓮安,围绕女生李树芬之死,家属以尸体为挟对抗官府,本无直接利益关联的民众加入声援,后来火烧县府诸院,成为近年最具标志意义的群体性事件;
——2009年7月,湖北石首,青年厨师涂远高非正常死亡,引发数万人聚集,上万警力涉入,对抗焦点同样围绕逝者的遗体展开;
——2013年7月,湖南临武,瓜农邓正加与城管发生冲突死亡,在警方与死者亲属、村民之间,上演了一场遗体争夺战;
总体而言,此消彼涨的群体性事件虽以非规范的体制外行为表达,但并不谋求体制内权力的再分配,仍属于广义社会运动的初始阶段:比如,行动主体多为弱势群体,肇始于外源性因素——由于他人损害了行动者的利益而引发;往往呈零散、偶发状态,仍是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抗议行动;存在具体、特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尚在可谈判范畴。
“相比瓮安,石首事件的处理,是一种倒退。”长期观察这一现象的中央智库专家单光鼐说。
瓮安事件的拐点意义,在于拥有装备的警署受到冲击,这让金字塔尖感觉底部基石不稳。并且,更多的抗议个体与死者、政府之间“无直接利益冲突”;而石首事件可以理解为政法系统的一次规模反击,因为这次事件之后,政法委专门制作视频培训全国维稳干部。其中,在群体性事件中强制火化尸体成了标准操作,并美其名曰“移除兴奋源”。
这个新词并非网友的一时起意,已经成为“维稳学”专用名词。我相信,它是官僚群体与红色学者基于既有实践的冷血结晶。
可资佐证的是,四川广安市委群众工作局的贺天彬撰文称:“及时转移遗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关键。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中,遗体最为敏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果不及时转移遗体,就无法进入处置秩序,随时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把遗体转移到殡仪馆作为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一道法定程序,确保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遗体能无条件及时转移到殡仪馆。”
这篇至今挂在四川省法制办官网的文章,在开篇称,每年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超百万,2008年广安市仅安全事故类就有98人,并表示这些措施借鉴了陕西省丹凤县等外地经验。
在群体性事件中,遗体作为死亡的直接表达,或为一种道具,或为一种筹码,成了官民对垒的重要载体,于是就有了抬尸抗议、善后谈判等。用那些当事人的话说:“不怕把事闹大,就怕成不了新闻。”
从维稳学的角度来看,移除兴奋源,首要考虑的不是病理学上的危险,而是社会学上的威胁。移除并善后,就是对兴奋源社会危险的一种排除。换言之,强制火化等于将死亡定格为一种纯粹的客观事件,从而控制或消除附加其上的事实细节与情感因素。
因此,抢尸,或曰移除兴奋源,就成了一种维稳安排,成了一项规范操作。无论是强制方,还是受制方,可能存在双重湮灭人性。
但是,尊重遗体,本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基本底线,即使两兵交战,胜者往往允许敌方派员掩埋、祭奠战友。遗体是否完整,对生人而言是耿耿于怀的一桩心事。孝道中国,遗训尚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东汉以前,曾设“髡刑”,就是把犯人的头发割掉,已是严厉的处罚。到后来,就算阉官,早年自宫之物不能丢掉,等到死时合体入葬。
莫怪网友提议,不妨新设一个警种专司“移除兴奋源”;这样的创举应该申遗,估计韩国棒子不敢来抢。
回到平度纵火案,警方告破案情:受崔连某(承建商)和杜群某(村主任)的指使,2014年3月21日凌晨,5名平度人窜至耿福林居住现场纵火后逃逸,终酿惨案。目前,7人均被刑事拘留。从通报来看,警方此举还算客观公正,值得称赞。但是,接下来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对几个嫌犯适用什么罪名,将是地方当局面临的一大考验。
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张庆方律师认为,如果对现场实行犯定了故意杀人罪,承建商、村主任定故意伤害罪,则民众必然大骂司法不公,袒护权贵;如果均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当地老百姓还不得造反?如果均定故意杀人罪,不知道承建商、村主任会咬出什么人?!
这里派生出一个问题,负责“移除兴奋源”的是警方,指令来自于更大的权力方,而背书的对象却是夺人性命的嫌犯,或是形象崩塌的城管。如此大包大揽,替对方承担风险,何以收场?我认同张庆方律师的担心与建议,他说,“无论如何,我还是希望专业人士和媒体能够公正地引导舆论,不要让民意再一次绑架司法,从而不合理地加重几个涉案人的刑事责任。”
民意绑架并在止于善后,还在事前。比如死者家属的过高要求,以及其他势力的从中作梗。但话又说回来,谁愿意糟践亲人的遗体?“挟尸”抗议之所以盛行,并非行动主体无理取闹,而是无路可走的弱者武器。试想,连一具不能说话的遗体都害怕,这样的地方政府何等心虚。
在资讯发达并且强调法治的今天,地方大员一手遮天的绝对状态已难实现。命案既生,必然要走司法程序。一个健全成熟的司法程序讲究证据,并可能展现真相,这又派生了另一问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虽然行政干预可以影响每个环节,但越往前越有利,尤其是强制销毁具体的证据(比如遗体)。正如贺天彬文章所述,“要把遗体转移到殡仪馆作为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一道法定程序。”
如此“法定程序”代替或覆盖司法程序,不能不说令人胆颤心惊。
就目前来看,尽管检方与法院都可以被影响,但警力成了这种行政干预最有效的工具。当行政、司法没了制约与监督,沦为合力,更容易把已经完善的司法程序,变成一种掩盖权力失误或者罪行的无望循环。
斗文以计谋,斗武以警力,斗法以程序,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只是,当每一条生命意外离开时,不能没有理由,不能没有真相。公众之所以对移除兴奋源现象如此愤怒,是因为它突破了天理、人情与国法的底线,让秩序荡然无存。
其实,在“压制”和“退让”之间,尚存一块很大的灰色地带,执政者能够借此化解社会抗议带来的冲击。如果起初主动抛弃中立调查的身份,强行介入事件甚至主动激化矛盾,那点公信力还能扛得住几轮消耗?这又何尝不是日暮途穷?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