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3月20日讯】2014年3月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某在参加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讨论时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全国法学和律师界以及舆论的几乎一边倒的反对和痛斥,有的要求他立即辞职,或由选举机关罢免之。
笔者知道,此人毕业于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出身,曾充当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秘书多年,年龄比较轻,应该对法律和法治的本质有较深的认识,出任最高法院院长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真实的法治,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没想到,他任职后的言行恰恰相反,使我大失所望。他任职后的某些言行,简直像个法盲,哪像法学院毕业的法律专业人士。
先从夏俊峰案谈起,众所周知,夏俊峰是一个小摊贩主,可能因为没有遵守城管的规定摆摊,城管人员出面制止,引起双方先是口角之争,随后发展成动粗互殴,最终导致夏俊峰用器具杀死了两名城管人员的悲剧。此后,夏被刑事起诉,并被制处死刑。死刑判决后,夏不服,提出上诉。从对夏的刑事起诉到夏提出上诉,全国舆论压倒性地站在夏俊峰一边,认为他杀死城管人员属正当防卫或正当防卫过度,不应被判死刑。由于夏的上诉,前最高法院院长迟迟未核准执行死刑,周某上任后,则立即核准对夏执行死刑。
这里应该分辨的是:1、把夏和城管人员之间的争吵和危害行为比作两个人关起门来吵架是很不恰当的,它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夏和城管人员的争吵是政府对平民百姓的压制,是权力对权利的剥夺,绝不是两个个人之间的利益纠葛引发的争吵。城管人员是直接受政府之命来管小摊贩的,前者是绝对的强者,后者是绝对的弱者。根据这一点,夏与城管之争和最后杀了城管,肯定是城管人员逼出来的。这是符合逻辑的。何况当时的很多旁观者都证明是城管人员逼人太甚,迫使夏俊峰忍无可忍地失去理智,动手杀了城管人员。否则,为什么全国舆论又压倒性地认定夏是属正当防卫,罪不致死呢?难道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沦落到如此不辨是非,如此不讲理了吗?而周某则正是在上述重大问题上不辨是非或有意混淆是非,掩盖权力对权利的压迫,得出夏俊峰不属正当防卫,罪该处死的错误结论。
退一万步说,即使不是城管人员盛气凌人,凶狠手辣,欺压夏俊峰,而是夏蛮横不讲理,不服城管管治,城管人员也应耐心等待,宣讲法律和道理,劝喻夏俊峰遵守规则,而不应动辄对他施加淫威和暴力。夏俊峰毕竟是靠摆摊谋生的贫民,这是他唯一的生存手段。城管人员动辄要把他赶走或没收他的工具和商品或处以罚金,等于直接剥夺他的生存手段,任何人被逼到了这一绝境,很难不失去理智地对施压施暴者做出非理性的反击。在这样的对立冲突中,理性逻辑只能是强者即政府让步,暂时住手,不要逼得老百姓走投无路。而夏俊峰事件中,政府和城管人员恰恰违反了这一逻辑,导致了夏俊峰的杀人行为。
周某在谈话中还说,富人与穷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夏俊峰是小摊贩和贫民,杀了人就可免死。这同样打错了比方。富人与穷人,法律面前当然是平等的,谁都懂得。夏俊峰与城管人员之争,如前所说,明摆着不是富人与穷人之争,而是政府对贫民、权力对权利、强者对弱者之压,先有前者对后者的暴弱,才有后者的非理性反击。周某偏要如此套用,连理屈词穷都说不上了。
从这两点出发,周作为重要权势人物之一的言行严重违背了政府自身的宣传和承诺。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一贯宣扬人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夏俊峰摆摊正是他得以生存下去的主要手段,政府派城管人员干扰或禁止他摆摊,不正是剥夺他的生存手段,要置他于死地吗?这哪里谈得上尊重和保障首要人权呢?这不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马英九先生说:“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不是强大军事,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不被淘汰!此为国之根本!”夏俊峰事件暴露的不仅不是政府保障弱势群体不被淘汰,而是政府有意无意地在打压弱势群体。它哪里是在履行国家的首要职责?它同我们自称的“人民政府”哪有丝毫共同之处呢?
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或天下就会大乱,也是颠倒是非和黑白的谬论和强盗逻辑。夏俊峰是一个小摊贩的个体人,再狠再坏再敢杀人,在政府或它的某些庞大无比的杀人机器面前,连一个蟑螂或蚂蚁都不如,有什么可怕和非常危险呢?何况夏俊峰事件发生后,当地民众和全国舆论一致认定他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其杀人行为完全是城管人员肆无忌惮,无视贫民生存需要的恶言恶行逼出来的!
必须直率地指出,真正非常危险的是这位直接握有对罪犯的生杀大权,而又不明是非、不懂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懂法律正义的最高法院院长。因为杀人的最终核准权在最高法院院长手里,从法律程式上说,他是真正说了算的人(当然他还有太上皇,但一般说是他最后说了算)。所以他若不代表正义和真理,而是胡作非为,才是真正非常危险的。湖南民营企业家曾成杰曾以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死刑,一年之内未被前最高法院院长核准执行死刑,但周某一上任,立即被核准执行死刑,而且公然违反法律程式,处决后才通知家属去领尸。难道这样的人对全国民众来说还不是非常危险的吗?
但的确还有比周某更加非常危险的(对民众来说),它就是培育和制造周某这样的人的专制制度。客观地说,周并非生来就是这样的人,是这个制度的创建者和主导者把他培育成这样的人,再放到这样的位置来执行主导者的意志。而这个制度和主导者的本质就是无视人的生命,靠杀人起家、靠杀人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毛泽东统治的27年间,让8000万中国人非正常地死去,就是铁证。夏俊峰既然敢杀权力中的人,权力当然更欲除之而后快而后安,而不管夏有无任何正当理由。从这个角度看,夏一个人杀人,杀得再多,与整个制度杀人,与那些握有生杀大权的最高权势人物的杀人,绝对是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值一提。
从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政治和道德原理说,夏俊峰本来就可不杀,只可处以重刑。正义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国家和社会要反对强凌弱,大欺小,扶正压邪,更不能容忍国家权力灭掉一个人的生命。夏俊峰杀人。当然是非正义的,但他是被强大的权力逼入绝境而作出的本能反抗,是国家权力非正义在前,他的非正义在后,所以判处他重刑以惩罚他的非正义行为就足够了。否则就是惩罚过重的非正义行为。不妨看看美国大法官对类似案件的认识和处置吧。
1989年,美国人凯文•维京斯因涉嫌杀害其77岁的母亲而被起诉,2003年7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对维京斯的死刑判决。理由是该案辩护律师没能够深入调查并在法庭上充分阐述维京斯复杂的成长背景,比如他长期受母亲的虐待等等,从而没能说服陪审团给案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导致马里兰州上诉法院量刑不当,作出了死刑判决。这就是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不要以为只有杀人抵命才能体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这也是美国联邦大法官和中国大法官对司法正义的认识和对杀人犯处置的重大差别。谁对谁不对,谁优谁劣,不言自明。
所谓容忍夏俊峰这样的人杀人就会天下大乱的说法,同样是缺乏逻辑常识的谬论。正如前面批驳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的说法一样,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因一个普通人杀人而引起天下大乱的。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个人杀人案件,从来未间断过,有的一次杀十几人、几十人。英国有个医生,几年内用药品杀死了600多人,都没有导致天下大乱。倒是当一个普通人受权力压迫而杀了权力人,权力当局为了防止权力崩溃而杀一儆百,真有可能导致天下大乱。这在历史上屡见不鲜。而这种乱绝不是乱了老百姓,而是乱了专制政权,甚至让专制政权垮台。但这对民众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可怕的,害怕的是专制政权,是那些作恶多端,贪得无厌的权贵势力。而周某显然不愿也不敢承认这一点。他的所谓“天下大乱”显然是欺骗和吓唬老百姓的。但他错误估计了当代中国老百姓的觉悟和认识能力了。
人类历史上真正能制造天下大乱的是那些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纲领的少数政治领袖和政客们。他们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理念理想或为了巨大的个人和家族的私利,必须夺取国家政权或争得对社会的基本主控权而导致一定时期一定程度的社会乱局。这种斗争和乱局,基本上只具备两种性质:一是为了推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自由制度;二是为了推翻一种专制制度甚至民主自由制度建立一种更加专制的专制制度。前者是进步的,有益于全体民众的长远利益和幸福,是一种暂时的乱局,应该忍受;后者则是反动、倒退、落后、有害的,它造成的乱局,对于民众来说是不可容忍的也不应容忍。
一切专制独裁者都是制造天下大乱的人,都给民众带来了苦难,即使在他们的权力稳固以后也是如此。而共产主义专制政权尤甚,它给人类带来的苦难是任何专制独裁者无法比拟的。苏联、中国、朝鲜等国的共产主义政权建立前后的历史完全证明了这一点。毛泽东统治中国的27年,把中国搞得天翻地覆,民穷财尽,活活整死了8000万人。毛泽东和夏俊峰比,谁能真正制造天下大乱,岂不不言自明了吗?
周某所谓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会天下大乱的说法,也暴露了他的判处死刑的标准不是依照法律和罪行性质,而是看这个人对社会是否具有危险性,对政权的稳固统治是否构成威胁。如果对权力不具危险性威胁性,即使杀了人也可以不处死,反之亦然。这就是一切从稳固权力的统治和延续性出发,而不管司法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典型的司法权力为政治权力服务,政治权力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宪法不写明司法独立的原因。因为一旦写明司法独立,就意味执政党不能领导司法部门,党委政法委师出无名,无权管治司法机关,无权干预和扡手司法审判。而一旦失去这一权力,专政职能就将大大消弱,危及其统治基础。
综上分析,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对中国民众非常危险,能够制造天下大乱的,不是夏俊峰这个可怜的单个普通人,而是握有生杀大权、不懂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只拿司法权力为政治权力服务的最高法院院长。幸运的是绝大多数线民已经识破了周某的吓人的拙劣的活语。但更广大的民众仍须提高辨别能力,不要上他的当。
2014.3.19 写成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