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必须查清刘果梅的无耻谎言

【新唐人2014年3月6日讯】2002年3月18日,我儿子燕志刚被白云铁矿职工刘彦忠及他两个堂弟刘彦平、刘埃平外甥杨永祥四人恶意谋杀。

案发后,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侦查大队张建忠等刑警,对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其中凶手刘彦忠的姐姐刘果梅在询问笔录说到:“我不认识燕志刚。没见过燕志刚………”详见附件刘果梅在询问笔录。当时案件已经清楚,刘彦忠、刘彦平、刘埃平、杨永祥四凶手被刑拘。

几天后,刘果梅为了保护弟弟、儿子和达茂旗侦查大队刑警张建忠相互串通。刘果梅竟不顾廉耻陷害我儿子燕志刚如何奸污她。刑警张建忠明知故错又为刘果梅伪造了一份假询问笔录。把凶手的犯罪起因推到我儿子燕志刚身上;又把四名凶手的作案事实,说成是刘埃平一人所为。把真实的询问笔录扣押,上报检察院一套虚假的询问笔录。把其他三名凶手释放。

2000年10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做出(2000)包刑初字第62号不切实际的虚假《刑事判决书》。此《刑事判决书》仅判凶手刘埃平一人、15年有期徒刑。 《刑事判决书》上公开说谎。公检法串通一气,不顾事实真相,为凶手开脱罪责的行为,比刘果梅恶意陷害我儿的行为更可耻。这种荒唐的判决让我无法接受。我被迫上诉、上访。由于我坚持上诉、上访,达茂旗公安局不得已再抓捕一名罪犯,来应付我。

2001年8月13日达茂旗公安局再次对杨永祥提请批捕。杨永祥是刘果梅儿子, 杨永祥被抓当时,已通过他母亲、舅舅的运作,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 2003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依据包头市检察院的虚假公诉,做出(2002)包刑一初字第96号不切实际的虚假《刑事判决书》。此《刑事判决书》仅判杀人凶手杨永祥4年有期徒刑。本来是一个案子,却分成两个程序走。这充份明确说明,内蒙司法太腐败了!我仍然坚持上诉、申诉,但一次次又被腐败的法院枉法维持原判。

2005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5)刑监字第129《再审决的书》。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级检察院,已查清达茂旗侦查大队刑警张建忠扣押刘果梅,第一次询问笔录的事实真相。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检察院确定此案中院以前判决是错误的。于2005年11月22日,做出《再审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再审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明确说明三点:一、被告人刘埃平系累犯。二、被害人刘埃平犯罪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其自首。三、被害人有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做出(2005)内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此《刑事裁定书》不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检察院做出《再审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仍然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继续枉法维持原判。试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做出《再审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上的三点,哪一点不对?为什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非要依据虚假证据维持原判呢?难道审判长范俊峰、审判员李朴慧在梦中看到,我儿燕志刚强奸刘果梅了?如果刘果梅说:我儿燕志刚是贩毒犯、在逃犯,你们是不是就可以判刘彦忠、刘彦平、刘埃平、杨永祥四名杀人凶手,是英雄了?你们为什么要听信刘果梅的无耻谎言?

恳请最高法院依法查清刘果梅的无耻谎言,让我儿燕志刚被害的真相早日浮出水面,依法严惩杀人凶手及枉法执法败类,还我儿燕志刚一个公正、清白。希望全球媒体关注我的维权行动。

2014年3月6日于北京

求助人:燕绍义(燕元小)电话:156613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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