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2月25日讯】伴同或稍后会合雇主到美国的个人或家佣可合资格申请B-1签证。家佣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女佣、侍从、男仆、保姆、工人、园丁及受薪的雇员。
陪同或稍后会合雇主的人士,若其雇主同时为外交官或政府官员,该等人士可能合资格申请A-3或G-5签证,取决于其雇主的签证状况而定。
资格需求
若你属家佣雇员,并希望申请B-1签证,你必须展示:
你进入美国的旅程的目的仅作为家佣工作
你只是计划于美国逗留一段指定的有限时间。
你的雇主符合若干资格
你于海外拥有可靠的社会及经济联系
你于美国以外有居留地点,以及有其他联系,确保你于行程完结后返回你自己的国家。
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若你为家佣并希望陪同或于稍后会合雇主,而雇主属非美国公民或法定永久居民,并以B、E、F、H、I、J、L、M、O、P、Q或R非移民签证进入或已于美国持有该等签证,你便合资格申请B-1类别的签证,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_由以往的雇主提供声明证明,你已担任个人或家佣至少一年
_紧接你的雇主进入美国的日期前,你己于美国以外受雇至少一年,或
_你的雇主雇员关系于你的雇主申请签证时已订立,或你的雇主可证明他或她其于提交申请前多年已定期雇用(年度或季节性)家佣。
_你没有其他工作,并将会根据雇佣合约条款所述,由你雇主支付房间、膳食及来回机票费用
陪同美国公民
若你为家佣并希望陪同或于稍后会合属美国公民的雇主,若你的美国雇主原本于美国国外居住,并返回美国短期暂住,或你的美国公民雇主经常于国际间调配达两年以上,以及根据雇佣条件需返回美国居住不多于四年,你可能合资格申请B-1签证类别。
此外:
_你的雇主雇员关系于你的雇主申请进入美国签证前已订立至少六个月,或你的雇主于海外居住时已定期雇用相同职位的家佣。
_由以往的雇主提供声明证明,你已担任个人或家佣至少一年
_你没有其他工作,并将会根据雇佣合约条款所述,由你雇主支付房间、膳食及来回机票费用
注意: 若美国公民雇主永久于美国定居,你便不合资格申请B-1签证,即使你之前在美国以外曾获美国公民受聘。
陪同美国法定永久居民
美国法定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B-1签证携带家佣到美国。
B-1签证持有人合约条件
申请B-1签证的家佣,你必须出示由你及你的雇主签署的雇佣合约,其中包括:
_你在美国的职责
_你每周的工时
_你每年可享有的假期、休假及病假
_每周休假日数
_薪酬,最少必须为根据你执行所有工时的工作地点所处的州/联邦法的标准或最低工资(以较高者为准)。美国现时的最低工资可于这里查看,以及现时的标准工资可于这里查看。
_你获得免费房间及膳食的声明
_你因工作加时至每周超岀40工作小时或每天8工作小时以上而获1.5倍工资的证明
_你的雇主表示你于为雇主工作时不会成为公众负担的声明
_你为雇主工作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工作的声明
_你的雇主不会扣起你的护照的声明
_双方均明白,你于工作时间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于工作地点而没有补偿的声明
_你的雇主将会支付你最初到美国的交通费,以及其后到你的雇主之后的工作地点,或于合约终止后回到你自己居留的国家的交通费的声明
陪同A-1、A-2或G-1 – G-4签证持有人(A-3或G-5签证)
若你为服务生、工人或分类为A-1或A-2或透过G-1 至G-4签证的个人雇主,你可有权申请适当的A-3或G-5签证类别。你必须展示你有权申请A-3或G-5签证类别的证明(例如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该行业的前任雇主的证明等)领事官员必须确认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双方订立(或维持)雇主雇佣关系。此外,外交官(A3)的家佣以及国际机构雇员(G5)必须首先于国务院的外交机关管理资讯系统办公室(TOMIS)注册,才可申请签证。TOMIS注册详情请联络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
A-3及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领事官员面谈。他们必须跟随正常申请程序,但有一项除外: A-3及G-5签证申请人毋需支付签证申请费。
领事官员必须接受A-3或G-5签证申请人的工资为与工作范畴相比属合理的工资,以及足够消除公共负担的疑虑。该等签证的申请人必须出示由雇主及雇员签署的雇佣合约。
A-3/G-5签证持有人合约条件
申请A-3或G-5签证的家庭雇员,你必须出示由你及你的雇主签署的雇佣合约,其中包括:
_保证你的薪酬属州/联邦的最低工资或标准工资,以较高者为准。美国现时的最低工资可于这里查看,以及现时的标准工资可于这里查看。
_雇佣首90日后,所有工资必须以支票或电子转账到你的银行账户方式支付工资的声明。雇主或其家庭成员不得存取你的银行账户。
_若雇主为外交官,与雇主同住的家佣,根据标准惯例,除了薪酬外可获得免费房间及膳食。
_你承诺为雇主工作时不会接受任何其他工作
_你的雇主承诺不会扣起你的护照,以及指出双方均明白,你于工作时间以外不得被要求逗留于工作地点而没有补偿的声明
_合约是申请过程必要的文件,向你提供你个人层面上可获得的若干雇佣或人权保障的框架。你的雇主必须支付你最初到美国的交通费,以及其后到你的雇主之后的工作地点,或于合约终止后回到你自己居留的国家的交通费。
申请项目
要申请B-1、A-3或G-5签证,你必须提交以下各项:
_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格(DS-160)。请前往DS-160网页阅读更多有关DS-160。
_前往美国需持有有效护照,有效期必须为你准备停留美国期间往后最少六个月(个别国家协议提供豁免除外)。如你的护照要包括超过一位人士,每位需要签证的人士必须提交申请。
_一张(1) 2″x2″ (5厘米x5厘米)照片,必须为过去六个月内拍摄的近照。此网页有更多有关所需照片格式的资料。
_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非移民签证申请费160美元需以当地货币支付,并开具收据。此网页有更多有关签证费的资料。若已发出签证,可能会有额外的签证互惠费,按照你的国藉而定。若你需要支付签证互惠费,并希望了解其费用,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页。
_你的雇主的签证的副本或他们进入美国的其他方法(豁免签证计划的国家护照或美国护照)
_由你及雇主签署的雇佣合约,符合所有上述条件
_仅适用于A-3及G-5签证申请人:一份照会确认当事人的雇佣状况、离境日期、旅行目的以及于美国的逗留时间。照会应列出雇员的名字以及写上雇主的职位或官方身份。亦应指明离境日期、旅行目的以及于美国的逗留时间。A-3及G-5签证申请人毋需支付申请费用。
这些项目以外,你必须出示面谈预约信确认你已透过此服务预约面谈。你亦需要带备你认为有需要向领事官员展示的所有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只是领事官员于会面时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领事官员将会个别地考虑每项申请,并于判断时考虑专业、社会、文化及其他因素。领事官员可能会考虑你的个别原因、家庭状况及你于居住国家的长期计划及前景。每个个案均会个别审理,并且根据法律给予各种考虑。
注意:请勿提供假文件。欺诈或作假声明可导致永久不合资格申请签证。为保安理由, 密封信封不会获准带进总领事馆, 领事官员是不可以开启密封信封的。 领事官员不会向任何人提供你的资料,并尊重你的资料的保密性。
你应带备以下文件进行面谈:
你的雇主有能力支付已承诺的工资的证明文件。注意: 若申请A-3或G-5签证,这只适用于外交级顾问职位或以下的雇主。
确认你于美国只属暂时性逗留的证明文件。
详情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站。
更多资讯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A-3、B-1及G-5签证,请参阅美国国务院的网站。
来源:美国驻港澳总领馆
原文网址:http://www.ustraveldocs.com/hk_zh/hk-niv-typedomesticemploye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