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碰瓷法

【新唐人2014年2月24日讯】在美国,各州都有鼓励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英文叫做Good Samaritan law,直译为中文是《好撒马利亚人法》,它来源于圣经新约《路加福音》里面记载的耶稣讲述的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犹太人路遇强盗受伤,躺在路边,同为犹太人的祭司和路人不闻不问,反而得到一位被犹太人视为异教徒的撒马利亚人的救助。基督教文化用这个故事来表彰和鼓励见义勇为者。

但是现代社会有时候会出现救人者反而被诬为肇事者的不正常情况,所以在很多国家都制定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在出于善意救助他人时意外造成损害,施救者不负法律责任。有的还规定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救助他人是公民的义务,德国甚至规定身在事故现场却不提供协助是违法行为,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在考虑制定类似的法律。

美国,这样的事情属于州一级的管辖范围,各州都订有类似的相关法律。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尽人意的地方,将由立法机关加以修订。让我们来看一下近年来在美国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案件。

2004年10月31日晚上,Alexandra Van Horn与被告Lisa Torti等人在被告家中吸食大麻后一同前往酒吧饮酒,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 Van Horn乘坐的前车失控冲上路肩撞到路边的电灯杆。 Torti在第二辆车上,她下车将受伤的Van Horn从前车的副驾座位上移出车外。

Van Horn因为椎骨受伤截瘫,事后她告Torti不该像对待一个“布娃娃”那样将她拽出来,因而导致伤情加重。被告则称看到前车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Van Horn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其抬起来移出车外。

因为对救助过程有不同的说法,所以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对加州《好撒马利亚人法》条款的解释上。当时加州的该项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其中的限责法条第1799.102.a款说,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No person who in good faith, and not for compensation, renders emergency medical care at the scene of an emergency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any act or omission)。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采信原告律师的说法,认定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紧急“医疗”照顾,施救不当反而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被告不服上诉,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比3裁决认同上诉庭的结论。

对法庭的裁决​​,民间反应十分强烈,全国滑雪巡逻员组织、加州民事司法协会、加州城市联盟、加州紧急护理协会和加州公民抵制滥用诉讼等组织游说政府修订法律。州议会参议员约翰•伯努伊特曾经在执法部门工作31年,做过多年公路巡警,曾无数次出勤处理意外事故,他就说,自己常常不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往往在他之前就有人帮助出事的人从车里出来,离开危险的行车道,或者施行心脏起搏等紧急措施。当他听到这个裁决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这会造成人们回避在紧急情况下施以援手,而结果可能导致遇险人丧生。

面对民间的质疑声浪,加州议会迅即行动,两党议员联手,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别提出3项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条款的紧急“医疗”照顾一语后面添加“或者非医疗”照顾(or nonmedical care)3个字。提案在两院获得无异议通过,于2009年8月7日由时任加州州长的施瓦辛格签署成为法律,并立即生效。从此,只要小心行事,人们在加州不必担心因为救人而遭到讹诈。

二十多年前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生活在山区的一座大学城,买了一辆二手山地车代步,一天因为没有注意到路边的一个小坎儿而摔倒。尽管只是膝盖和肩头蹭掉一点皮,无甚大碍,但是在我还没有来得及反应的时候,就有两三个路人急忙过来问候,试图搀扶我起来,还问我需不需要到医院去做包扎检查。当时我只是感到这里大家都乐于助人,后来才知道在这背后还有强烈的信仰支持和法律保障。

图文来源:雾谷飞鸿/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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