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02月16日讯】美国白人男子邓恩因为音乐太大声,而萌生杀意,开枪射杀一名十七岁的黑人青少年,佛罗里达州陪审团15日判决,谋杀未遂罪名成立,谋杀罪名不成立。
据中央社报导,2012年11月47岁的邓恩(Michael Dunn)在某加油站的停车场因1辆红色休旅车音乐声太大,要求车内的青少年把音乐关小声后开枪,造成17岁的戴维斯(Jordan Davis)丧命。车内另3名青少年幸存。
邓恩表示,他是因为担心自己的性命安全才开枪的。
陪审团裁定邓恩4项罪名成立,其中包括对车内另3名青少年开枪的3项2级谋杀未遂罪名,以及发射武器1项罪名。
虽然12人组成的陪审团并未就1级谋杀或预谋杀人达成一致裁定,邓恩还是因为朝休旅车开了10枪,面临至少60年漫长的牢狱生活。
陪审团一开始告诉杜瓦尔郡(Duval County)法官希利(Russell Healey),他们经过4天审议,仍无法达成一致裁决,希利请陪审团试着花更多时间达成共识,但陪审团仍无结论。
希利宣判,一级谋杀罪名是无效审判。
这场备受关注的审判,被拿来与社区守望队志工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枪杀黑人青少年马丁(Trayvon Martin)却获无罪释放一案相提并论。齐默曼当时宣称,他是根据佛州备受争议的“拒不退让”法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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