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25日讯】(新唐人记者唐迪综合报导)对中国大陆的老百姓来说,在过去的一年里,哪些贪官已经落马或可能落马了,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之一。然而,普通民众能够知道的,最多也就是落马贪官判了刑,中共官方宣告由此“挽回经济损失”多少的简单结果,对贪官们的资产究竟是以什么形式存在的,贪官落马后这些不法资产都在哪里,就不得而知了。近日,有大陆博客揭开了这面纱的一角。
中共贪官藏匿不法收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
1月21日,《文学城》发布了博主“deewoo”撰写的一篇博文,揭示了中共贪官们在国内的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
文章表示,尽管近年来北京当局的反腐力度明显加大,但通过反腐而“挽回经济损失”与贪官们的贪腐收入的比差其实是相当大的,可以说通过反腐能收回的资金只不过是贪官们的贪腐资产的“沧海一粟”。
博文称:“因此从经济收效上来看,这种传统的‘诛贪’的反腐方式可谓收效寥寥。”
博文表示,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执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这其中包括他的女婿。然而朱元璋轰轰烈烈的“铁血”反腐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这说明一个问题:仅仅“诛贪”是难收奇效的,反腐的重点不在于贪官这个人,而在于他的资产。
那么,贪官的资产主要以什么形式存在的?
博文表示,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联合制作的中国富人研究报告,揭示出来属于“富人”群体的贪官对资产配置的喜好。
简单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和影子银行,为贪官隐匿和漂白巨额财富提供了绝佳的渠道;而直接或间接的通过中间人(即白手套)拥有公司的股份,也是贪官们隐蔽捞取巨额资产的常用手段。
文章写道:“其实,近来一系列‘房妹’、‘房姐’、‘房叔’、‘房爷’事件的曝光,已经让外界充分认识到了房地产市场洗钱的巨大威力。而影子银行的生意近来做得风生水起,同样也得益于贪腐官员财富的注入。与此同时刘志军丁书苗案的告破又充分揭示出了贪官借白手套敛财的手法高超和规模之巨。”
博文表示,因为中国连直接的财产税都几乎没有。中国主要对劳动和消费行为征税,对财产和资本基本不征税。中国没有遗产税,没有赠与税,也没有固定资产保有税。作为拥有巨额财富的贪官在中国是很幸福的,财富可以不断转移,增值,并几乎毫发无损的传给下一代。有时候往往一个贪官倒下了,但他的财富却大体保全,这样的反腐几乎是没有意义的。中国税收没有调节贫富之功能,无形中把贪官的社会破坏力放大了数倍。
而尤其可恶的是,上述三种方式,只是贪官们在国内藏匿巨额不法资产的常用手段,其实更多的贪腐资产是被贪官们以更为复杂的方式转移到了国外。
中共贪官转移不法资产至境外的主要渠道
根据国际反洗黑钱智库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研究报告,在2000至2011年间共有约3.75万亿美元的非法现金流流出中国,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贪腐收入。数据表明,中国大陆现在外流的非法现金流对GDP的占比已经超过了10%。
博主“星海在荡漾”2013年曾发表博客称,据央行公布的研究报告,贪官转移资产至境外主要采取以下八种渠道:
1)用现金走私来转移。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普遍,费用低廉,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非常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2)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份子和恐怖份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8)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