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腐败警察官员还我儿子命

【新唐人2014年1月19日讯】腐败警察、官员还我儿子命,控告状如下:

控告人:王世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三道沟镇山水梁村四组25号村民。

被控告人:甘肃省劳教工作管理局,法定代表人。
控告案由:针对控告人于2013年8月5日上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该管理局违法作出王世林信访事项的答复一案,向司法部纪检,监察提起控告。

控告请求:
1、请求司法部纪检、监察责令甘肃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对被控告人在调查控告避重就轻,包庇违法者,立案查处。

2、回复处理结果。

根据《信访条例》、《行政监察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本案事实控告如下:

1、控告人腰部受损事实是在入劳教所期间从事重体力劳动扭伤的,但该信访答复是:在习艺劳动过程中,根据学员具体情况安排适当的习艺岗位并无要求干重活的现象,控告人入所前期修猪圈由于控告人身材高大粗壮,从事搬动电焊机(重量约200斤)扭伤,后转修地坪推平车,打铁锤最终修动车从事搬底盘,底盘约重近百斤,据上事实证明该管理局调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另有监控录像可证。

2、3内容控告人大拇指被中队长行士猛指使劳教人员赫烔殴打致手指骨折(已有答复意见证实),但答复意见显示:“相互厮打”,但赫烔并无证据证实(伤残证据)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四项规定:“打架斗殴并致人伤残(骨折)(十项)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和第六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在劳动教养进行犯罪行为,触犯刑律的由主管公安机关侦查,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但控告人受伤后,拒不救治,时过四、五十天后,晚上控告人手指和腰痛,再次要求治疗,值班中队长指使其他值班学员对控告人进行殴打,并将控告人牙齿打脱落三颗,昏倒在地一个多小时(查监控)禁闭,并指使郝文涛寒冬腊月剥掉衣服坐在地上(见病历)可证。

4、控告人反映劳教所无故扣分,不发劳动报酬调查答复均按标准发放,控告人在该劳教所均从事重体力劳动,但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一些牢头狱霸每月可以得到70 —80元报酬,但控告人却每月发给十余元不等报酬生活条件,每天水煮白菜、馒头,生活水平低于法律规定职工生活标准,从而经营饭店以获取高额利润(其中包括商店)公然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二项)摘:“按月公布伙食账目,严禁克扣。”见(2012年12月25日)此项有答复,但2013年8月12日信访答复内容该项被取消(见证据)。
综上所述:

该信访工作人员在调查控告人所反映干警违纪违法,并多次指使伙同劳教人员殴打并致重伤昏死一个多小时,拒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交,交办追究,另外关于控告人反映赫烔殴打控告人并致控告人骨折,该劳教所拒​​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予以查办,反而作出以控告人所反映不实枉法答复,公开包庇,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一项):“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中问题。”立案查处。

控 告 人:王世林

联系电话:153000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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