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呼吁:尽快让揭露江泽民的吕加平保外就医

【新唐人2013年12月22日讯】呼吁尽快让吕加平先生保外就医。签名邮箱:(发签名到此邮箱)[email protected]

吕加平(1941年)曾用名:吕嘉平 上海嘉定人,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无党派人士,自由撰稿人,自力从事战略学术研究,中国二战史研究会会员、民间战略研究和军事评论家。

2011年5月13日,因吕加平先生编写的《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自2000年–2010年在网上发表的13篇文章中提到的腐败及政治体制改革等问题,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监狱服刑。年过70的吕加平夫人于钧艺(曾国藩玄外孙女)因帮助打字及上网发邮件,同案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吕加平先生长期患有心脏病及股骨头坏死症,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检查出胆结石、胆囊炎、支气管扩张、脊椎骨质增生、糖尿病等一共七种疾病。由于年事已高,且监狱环境的恶劣及医疗条件的欠缺,长期写作身体本来不佳的吕先生身体每况日下,不容乐观。2011年底吕先生一度心脏病发作,而在被带出监狱看病时还要带上重重的手铐脚镣。

2012年5月16日,吕加平夫人再次去监狱探视吕先生,了解到近期吕加平先生身体情况继续恶化,吕夫人:“他的身体仍然很不好,经常一口一口地吐血,还有因脊椎骨质增生、和股骨头坏死,晚上睡觉时压着骨头痛,睡不好觉,同时坐、站、走都不稳,很易摔跤(曾经在狱中摔过)。”

鉴于此等情况,吕加平先生家属多次口头及书面向湖南邵阳及北京司法机关提出吕先生保外就医事宜,但均无任何回应。吕加平是一位年已71岁的老人,体衰多病,病情日益严重,目前看来“保外就医”刻不容缓,吕加平家属强烈要求尽快让吕加平先生保外就医。

吕加平先生是中国一位难得的战略研究学者,在狱中依然坚持写了10多篇军事战略分析文章(但已无法传出)

在此呼吁广大网友签名声援吕加平先生,这位敢于说真话的老人,让其早日保外就医,得到良好的医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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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吕加平的判决书:【“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

吕加平先生简介:

曾用名:吕嘉平
生于1941年,上海嘉定人,现年71岁,在湖南工作近三十年,无党派人士,自力从事战略学术研究, 中国二战史研究会会员、民间战略研究和军事评论家。著作有《阴谋与抗争--甘迺迪总统被剌案起因剖析:猪湾事件》(学苑出版社) 和《中国的战略失误》(美国美中文化出版公司)

吕加平父亲吕炳奎是德高望众的老中医,素有中国“中医泰斗”、“中医司令”称号,电影《51号兵站》中男主角小老大原型。吕炳奎曾在抗日战争时期变卖家产组建上海嘉定外岗抗日游击队,历任江苏省统战部副部长、江苏省卫生厅长、卫生部中医司司长等职。吕加平弟吕嘉民(笔名姜戎)系畅销书《狼图腾》一书作者。

吕加平童年跟随父母在动荡的战争中渡过,不停的在上海、松江、无锡等地上学转学,在南京市第十一中学读初、高中,1958年转学北京。1959年高中毕业后去新疆支边锻炼,先后在新疆伊宁农四师某厂当拖拉机汽车修理工和某建筑工程单位当宣教干事,回京后到周口店首钢某附属工厂当炊事员。1961年8月入伍,先后在北京军区某部和某医院当战士,其间入解放军总政治部美训班(现解放军艺术学院前身)学习美术。1965年退伍后随爱人从北京调到湖南邵阳,先后在绥甯县和邵阳地区的剧团搞舞美道具工作。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吕加平便开始自力研究军事战略及二战史,其当时写了《敦克尔克撤退之谜新解》、《论德国坦克包围战》、《中国抗日战争在二战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军事论文,1980年被邀请出席昆明全国二战史研究会成立大会和学术讨论会,吸收成为“中国二战史研究会”首批会员。

自1999年科索沃战争起,吕加平先生开始在网上发表分析文章,并引起国际国内军事战略界的关注,后编著成《中国的战略失误》一书,在美国出版。

2001年后吕加平文章开始涉及国内政治体制探讨,04年因一篇文章全家受冲击,吕加平夫妇被从北京香山普安店的租住地遣返回湖南邵阳并被长期监控。2010年9月,吕加平夫妇突然失踪(被73了),2011年1月18日家属收到警方送来吕加平夫妇的逮捕通知书,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11年5月13日,在吕加平离70岁生日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吕加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年徒刑,其夫人于钧艺因帮吕加平打字上网等亦被判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目前吕加平先生正在户口所在地湖南邵阳监狱服刑。
自1995年吕先生累计写过230多篇文章,基本都在网上发表。

其中还有一些文章发表在国内一些刊物:

其中“从科索危机看美国的全球战略”被刊登在《内参》第20期、“从北约对南动武看美国的全球新战略”摘要刊登于《光明日报》4版及《内参》第21期、“呼唤‘今日的马歇尔’所为何来?”节选刊登于《文艺理论与批评》杂志第五期。

起诉书如下:

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刑诉〔2011〕70号

被告人吕加平,男,194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02194106142030,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安迪,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02195305230339,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钧艺,女,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30502194101052060,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间,在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被“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流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资讯、说明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被告人于钧艺在上述期间协助吕加平列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吕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不胜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翠杰
代理检察员:王燕鹏

2011年4月8日(章)
判 决 书如下:

北 京 市 第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中型初字第20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吕加平(曾用名:吕嘉平),男,69岁(194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海彦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安迪,男,57岁(1953年5月23日出生),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常卫东,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钧艺,女,70岁(1941年1月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红英,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翠杰、代理侦察员王燕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加平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海彦,被告人金安迪及其指定辩护人常卫东,被告人于钧艺及其指定辩护人石红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至2010年间,在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被“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流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资讯、说明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被告人于钧艺在上述期间协助吕加平列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吕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罪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吕加平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吕加平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吕加平到案后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且其已年届七十,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于钧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于钧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于钧艺的认罪态度较好请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金安迪在法庭审理中辨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他无关。
金安迪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在五年以下酌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至2010年间,在北京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被“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上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流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被告人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资讯、说明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被告人于钧艺协助吕加平列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吕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作案后于2010年9月4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金安迪于同年9月19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于东东的证言证明:2003年九、十月份,他父亲吕加平提出想建立一个个人网站发表文章,他就将吕加平个人主页这个网站放置在他的个人电脑上,网址是KK8259.126.com,后来改为AA8259.126.com等。每次都是父亲写完文章后,他母亲帮忙录入发到邮箱内,他再进入父母的邮箱,如父亲让他把文章上网,他再放到网站上。他父亲的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母亲的邮箱位址[email protected].他母亲将收集的网友位址曾经通过邮件的方式发到母亲的邮箱,大概有几百个邮箱位址。

2、证人吕嘉戈的证言证明:吕加平听他说有一个病人是中央领导的秘书,就提出让他把吕加平写的材料通过这个秘书转递上去。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深秋,他转交了吕加平的文章。2006年或者2007年时,他听说吕加平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还把他的名字也抖落出去了,他非常恼火,就跟吕加平吵了一架。之后,他和吕加平就没有来往了。

3、证人胡锁明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6月底7月初,他读了吕加平写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讲吕向中央检举了某某某的问题,另一篇是《二奸二假》。大概是在7月中旬,他给吕加平写了封信,意思是可以补充一些证据材料,并把他家里的电话和通信联系方式告诉了吕加平。大概是在7月底,吕打来电话,他给吕加平介绍了一些情况。吕加平说要把他提供的情况整理后写一篇文章,写好后寄给他审核。8月中旬他收到了吕加平寄来的信,但这篇文章已经在外面传开了。他看了吕加平写的这篇文章后很惊讶,文章内容好多都不是他的本意,篡改了他意思。

4、证人邓桃一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日上午,他和周重庆去了吕加平家,吕加平向他们讲了某某某“两奸两假”问题,并将“某某某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两份材料给他们看,吕还给他念了一封上海老干部的信,吕加平说准备写一篇“两奸两假新证据”的文章。离开时,他和周重庆各带走了一份“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8月9日上午,吕加平打电话约他到吕家,给他看了“两奸两假新证据”,并说再通过邮局发出去一些,还给了他50至100份,让他帮助发,每封信都写好了收信人和地址。第二天,他在隆回县邮政局将吕给的信件发了出去。

5、证人刘珍球的证言证明:他通过一个姓唐的网友认识了吕加平,因为他对二战史感兴趣,就跟吕加平见了面,后吕让他们到吕家,还给了他们一些资料,现资料就在他家里。

6、证人唐海丁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一个“角马俱乐部”的组织认识吕加平的。2010年6月29日,他让刘珍球跟他去找一下吕加平,他们跟 吕加平见面后聊了一些关于二战历史的问题。吕加平邀请他们去了吕家,吕加平把关于某某某的两份文章给了他,也给了刘珍球一些资料,他回家后发现这些资料网上都有,就给销毁了。

7、证人金阳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对她父亲金安迪位于西安市夏家什字社区10号楼3单元4层12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手提电脑等物。

8、证人张辉的证言证明:2002年时吕加平在网上发表一些文章引起关注。他得知后就和吕加平联系,并保持交往,后吕加平写了一篇关于某某某党员身份入党问题的文章,吕加平想向军事科学院、中央军委、某某某办公室,其他中央领导人秘书处办公室等单位和个人邮寄。因当时吕加平发的信已经被有关部门拦截,所以吕加平就想让他帮助邮寄。他把这些信全部以平信的方式投寄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66号吕加平的住处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吕加平撰写的部分文章列印稿、手稿及其使用的电脑、印表机等物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3月3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缘社区8-1318(上)号进行检查,将于东东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扣押。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月9月11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秀堂村117号吕嘉戈中医诊所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文稿1份。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对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吕加平的住处搜查,发现并扣押DELL牌笔记型电脑一台,kingston一个、多份涉案文章及部分文章的手稿等物。

1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吕加平儿子胡大林将家中用于上网的两台电脑的硬碟交至公安机关(希捷牌电脑硬碟两块)。

14、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非邮快递清单》、《扣押邮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扣押了从2010年8月4日至8月17日吕加平寄出的多封信件,内含多份涉案文章。

15、公安人员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刘珍球处扣押《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10页;在邓桃一处扣押《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8份、《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5份。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名筑20-1003室金安迪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笔记型电脑3台等物,提取文章《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23份,《上面对“二奸二假”一文“不答复”的答复与该文究竟是谣言还是事实》15份,《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15份,《二十多年来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1份。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11月26日在金阳的见证下扣押手提电脑1台等物。

1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页面截屏图像、分页档分别证明:
(1)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usc.cuhk.edu.hk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未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个。

(2)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maostudy.org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1月2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2个。

(3)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o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4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
(4)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某某某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2月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
(5)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3个
(6)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杨某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wyzxsx.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个, 共计点击流览6442次。

(7)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newcenturynew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155次,回复51篇。

(8)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194次。

(9)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7个,共计点击流览968次,回复1篇。

(10)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该网站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maoflag.net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4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2768次,回复12篇。

(11)、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epochtime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4个,共计点击流览2373次,回复8篇。

(12)、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二奸二假”上书某某某答复很微妙》,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aboluowang.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5个,共计点击流览6864次,回复22篇。

(13)、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关于某某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吕加平》,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6个,共计点击流览3152次,回复28篇。

19、北京市公安局公共资讯网路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4〕008号鉴定结论证明:经对送检的白色电脑主机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该主机建有“吕加平”网站,该主机中有一个“zip”格式的压缩档,其内容是吕加平个人网站的内容,压缩档中共有217个网页档,其中共有吕加平的105篇,吕加平个人主页目录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档创建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用7日。

20、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经对送检吕加平的戴尔可携式电脑一台、金士顿U盘一个、希捷硬碟两块等进行检验,从戴尔可携式电脑硬碟的文档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2000年12月2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2002年2月28日);《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2003年1月14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2003年2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2003年2月1日);《杨某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2007年3月18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2007年5月10日);《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08年1月8日);《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08年1月18日);《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2008年4月21日)。在金士顿U盘中有上述部分文章题目。在希捷320GB硬碟可见保存大量电子邮箱位址等情况。在希捷120GB硬碟可见吕加平与杨某联系的内容。

21、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分别证明:对起获的金安迪的四台可携式电脑资料进行电子资料司法鉴定,在四台电脑中分别发现名为:《某某某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二奸二假”是谣言还是事实》《(一文) 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等涉案文章。

22、网之易住处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列印件证明:在[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可见大量涉案文章,名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的电子邮箱之间往来发送涉案文章;名为[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位址发送涉案文章;名为[email protected] 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位址发送涉案文章。另证明在名为[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可见部分涉案文章。

23、北京新浪互联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列印件证明:在[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有涉案文章。

24、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上述十三篇含有煽动性议论的文章证明:被告人吕加平确认其撰写了上述文章。被告人金安迪确认他为其中部分文章提供资料资讯、经吕加平授权他将一篇文章发至博讯网。被告人于钧艺确认上述十三篇文章是吕加平所写,她帮助列印,其中一篇文章她通过电子邮件只发给金安迪一人,其他大部分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9月3日接公安部通报情况,经查:2000年以来吕加平伙同其妻于钧艺及金安迪等人编写煽动性文章,并通过信件、电子邮箱及互联网等方式散布、传播、攻击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于当日对吕加平、于钧艺、金安迪立案侦查。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9月4日11时,在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将吕加平、于钧艺抓获。

2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后9月19目,在西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配合下,将金安迪约至西安市公安局将其抓获。

28、湖南省祁剧院出具的材料证明:于钧艺系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吕加平系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30、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及被告人金安迪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对于吕加平的辩护人提出吕加平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吕加平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并采用刻意歪曲、捏造事实、攻击污蔑的手段,损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威信,制造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国家政权的不满,且吕加平编写的文章被广泛传播,影响恶劣,故吕加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罪行重大,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吕加平的辩护人提出吕加平到案后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且吕加平已年届七十,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金安迪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他无关的辩解,经查:同案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均证实,金安迪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提供资讯、资料,并将吕加平编写的一篇文章发送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且金安迪在预审期间对其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理清思路、提供资料、修改文章等行为均予以供认,故在案证据能够认定金安迪积极参与实施煽动犯罪行为,金安迪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金安迪的辩护人提出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在五年以下的酌情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文章的过程中积极策划,为吕加平编写文章提供帮助,并进行传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金安迪等人犯罪的时间长、传播广,犯罪性质严重,属于罪行重大,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钧艺的辩护人提出于钧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于钧艺的论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编写文章的时间长,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多家网站登载,并被多人流览,危害严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重大。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吕加平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钧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 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于钧艺供认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加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金安迪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三、被告人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庆宏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翟长玺
二0一一年 五 月 十三 日 (章)
书 记 员 顾 昕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高终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安迪,男,58岁,1953年5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盛里6号楼24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被告人吕加平(曾用名:吕嘉平),男,69岁(1941年6月14日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于钧艺,女,70岁,1941年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0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2036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金安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吕加平伙同金安迪、于钧艺于2000年至2010年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66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75号3栋3单元101号等处,编写《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等煽动性文章,并以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上述文章先后在“博讯新闻网”、“新世纪新闻网”等互联网站上登载,并被他人点击流览。

吕加平等人在上述文章中造谣、诽谤“腐败势头不能制止,腐败局面继续恶化的主要症结,就是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现行政治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但在相当程度上,成了党主导、决定一切,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法律、现行法制和法规之上,这样又导致个人权力凌驾于党组织集体之上。”、“而现在改革近30年了,却不仅带来了仍然的落后,甚至更加落后,而且还带来了一个全党全社会的腐败长期泛滥和各种社会危机的严重问题,真正做到了既落后又腐败的‘双祸临门’、双管齐下、祸国殃民、不可收拾。这叫特别痛恨落后腐败并把克服落后、铲除腐败、企盼中国强大的全部希望、热情和年华都寄托在改革成功上的中国人民又怎么去看、怎么去想呢?”;煽动“这二十多年来中共在中国的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人民和中国军队并没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空架子,它的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也早已被枪指挥党的权力倒置给破坏和颠覆了。”。吕加平等人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金安迪在吕加平编写部分文章过程中为吕提供资讯、说明修改文章稿件并进行传播。

于钧艺协助吕加平列印文章稿件,并以发送电子邮件、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

吕加平、于钧艺作案后于2010年9月4日被查获归案;金安迪于同年9月19日被查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于东东的证言证明:2003年九、十月份,他父亲吕加平提出想建立一个个人网站发表文章,他就将吕加平个人主页这个网站旋转在他的个人电脑上,网址是KK8259.126.com,后来改为AA8259.126.com等。每次都是父亲写完文章后,他母亲帮忙录入发到邮箱内,他再进入父母的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母亲的邮箱位址[email protected].他母亲将悼念的网友位址曾经通过邮件的方式发到母亲的邮箱,大概有几百个邮箱位址。

2、证人吕嘉戈的证言证明:吕加平听他说有一个病人是中央领导的秘书,就提出让他把吕加平写的材料通过这个秘书转递上去。大概在2005年或2006年深秋,他转交了吕加平的文章。2006年或者2007年时,他听说吕加平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还把他的名字也抖落出去了,他非常恼火,就跟吕加平吵了一架。之后,他和吕加平就没有来往了。

3、证人胡锁明的证言证明:大概是2010年6月底7月初,他读了吕加平写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讲吕向中央检举了某某某的问题,另一篇是《二奸二假》。大概是在7月中旬,他给吕加平写了封信,意思是可以补充一些证据材料,并把他家里的电话和通信联系方式告诉了吕加平。大概是在7月底,吕打来电话,他给吕加平介绍了一些情况。吕加平说要把他提供的情况整理后写一篇文章,写好后寄给他审核。8月中旬他收到了吕加平寄来的信,但这篇文章已经在外面传开了。他看了吕加平写的这篇文章后很惊讶,文章内容好多都不是他的本意,篡改了他意思。

4、证人邓桃一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日上午,他和周重庆去了吕加平家,吕加平向他们讲了某某某“两奸两假”问题,并将“某某某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两份材料给他们看,吕还给他念了一封上海老干部的信,吕加平说准备写一篇“两奸两假新证据”的文章。离开时,他和周重庆各带走了一份“两奸两假”、“不答复的答复”。8月9日上午,吕加平打电话约他到吕家,给他看了“两奸两假新证据”,并说再通过邮局发出去一些,还给了他50至100份,让他帮助发,第封信都写好了收信人和地址。第二天,他在隆回县邮政局将吕给的信件发了出去。

5、证人刘珍球的证言证明:他通过一个姓唐的网友认识了吕加平,因为他对二战史感兴趣,就跟吕加平见了面,后吕让他们到吕家,还给了他们一些资料,现资料就在他家里。

6、证人唐海丁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一个“角马俱乐部”的组织认识吕加平的。2010年6月29日,他让刘珍眼他去找一下吕加平,他们跟 吕加平见面后聊了一些关于二战历史的问题。吕加平邀请他们去吕家,吕加平把关于某某某的两份文章给了他,也给了刘珍球一些资料,他回家后发现这些资料网上都有,就给销毁了。

7、证人金阳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对她父亲金安迪位于西安市夏家什字社区10号楼3单元4层12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手提电脑等物。

8、证人张辉的证言证明:2002年时吕加平在网上发表一些文章引起关注。他得知后就和吕加平联系,并保持交往,后吕加平写了一篇关于某某某党员身份入党问题的文章,吕加平想军事科学院、中央军委、某某某办公室,其他中央领导人秘书处办公室等单位和个人邮寄。因当时吕加平发的信已经被有关部门拦截,所以吕加平就想让他帮助邮寄。他把这些信全部以平信的方式投寄了。

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66号吕加平的住处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吕加平撰写的部分文章列印稿、手稿及其使用的电脑、印表机等物品。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3月3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清缘社区8-1318(上)号进行检查,将于东东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扣押。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月9月11日公安人员对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秀堂村117号吕嘉戈中医论据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文稿1份。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对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吕加平的住处搜查,发现并扣押DELL牌笔记型电脑一台,kingston一个、多份涉案文章及部分文章的手稿等物。
1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8月20日吕加平儿子胡大林将家中用于上网的两台电脑的硬碟交至公安机关(希捷牌电脑硬碟两块)。

14、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非邮快递清单》、《扣押邮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人员扣押了从2010年8月4日至8月17日吕加平寄出的多封信件,内含多份涉案文章。

15、公安人员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刘珍球处扣押《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8份、《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5份。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对福州市仓山区江南水都名筑20-1003室金安迪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笔记型电脑3台等物,提取文章《关于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23份,《上面对“二奸二假”一文“不答复”的答复与该文究竟是谣言还是事实》15份,《关于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新证据》15份,《二十多年来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1份。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0年11月26日在金阳的见证下扣押手提电脑1台等物。

18、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页面截屏图像、分页档分别证明:
(1)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罢免“吕加平”的文章《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usc.cuhk.edu.hkr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未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作者罢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个。

(2)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maostudy.org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5日,作者罢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1月2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2个。

(3)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o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1月14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

(4)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某某某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2月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

(5)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3年2月28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3个

(6)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杨毅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wyzxsx.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个, 共计点击流览6442次。

(7)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newcenturynew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7年5月27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8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155次,回复51篇。

(8)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194次。

(9)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2月2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10月1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7个,共计点击流览968次,回复1篇。

(10) 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maoflag.net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08年4月2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4个,共计点击流览2768次,回复12篇。

(11)、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关于某某某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诈骗问题与要求调查的呼吁》,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epochtimes.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9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29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4个,共计点击流览2373次,回复8篇。

(12)、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吕加平:“二奸二假”上书某某某答复很微妙》,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 www.aboluowang.com 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7月16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5个,共计点击流览6864次,回复22篇。

(13)、北京市公安局网路安全保卫处三大队在国际互联网上发现署名“吕加平”的文章《关于某某某的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吕加平》,该文章存在于功能变数名称为boxun.com 的网站,该文章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路发布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作者署名为吕加平。经对该文章搜索发现,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际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连结共计16个,共计点击流览3152次,回复28篇。

我19、北京市公安局公共资讯网路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4〕008号鉴定结论证明:经对送检的白色电脑主机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该主机建有“吕加平”网站,该主机中有一个“”格式的压缩档,其内容是吕加平个人网站的内容,压缩档中共有217个网页档,其中共有吕加平的105篇,吕加平个人主页目录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档创建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档创建时间为2003年10用7日。

20、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经对送检吕加平的戴尔可携式电脑一台、金士顿U盘一个、希捷硬碟两块等进行检验,从戴尔可携式电脑硬碟的文档中可见如下文章题目:《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2000年12月21日);《“特别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2002年2月28日);《某某某“为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思想与一党多派体制》(2003年1月14日);《某某某夺权保权的成功法宝:进行串连的四种方式与“双重标准” 》(2003年2月7日);《私下串连-中共三代领导人的成功之诀》(2003年2月1日);《杨某将军人民感谢你说真话》(2007年3月18日);《二十多年来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2007年5月10日);《关于某某某与美暗盘交易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08年1月8日);《有关某某某私卖台湾主权史实的补充材料》(08年1月18日);《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2008年4月21日)。在金士顿U盘中有上述部分文章题目。在希捷320GB硬碟可见保存大量电子邮箱位址等情况。在希捷320GB硬碟可见吕加平与杨某联系的内容。

21、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声像资料检验报告》分别证明:对起获的金安迪的四台可携式电脑资料进行电子资料司法鉴定,在四台电脑中分别发现名为:《某某某假中共地下党员问题的最新证据》《“二奸二假”是谣言还是事实》《(一文) 私卖台湾主权真相和后果的揭示与分析》《拉萨藏独暴乱事件为什么没事先制止》等涉案文章。

22、网之易住处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列印件证明:在[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可见大量涉案文章,名为 的电子邮箱之间往来发送涉案文章;名为[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位址发送涉案文章;名为[email protected] 的邮箱向多个电子邮箱位址发送涉案文章。另证明在名为[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可见部分涉案文章。

23、北京新浪互联住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提取情况及文章列印件证明:在[email protected]电子邮箱中有涉案文章。

24、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上述十三篇含有煽动性议论的文章证明:被告人吕加平确认其撰写了上述文章。被告人金安迪确认他为其中部分文章提供资料住处、经吕加平授权他将一篇文章发至填表博讯网。被告人于钧艺确认上述十三篇文章是吕加平所写,她帮助列印,其中一篇文章她通过电子邮件只发给金安迪一人,其他大部分文章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25、北京市公安局第一部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9月3日接公安部通报情况,经查:2000年以来吕加平伙同其妻于钧艺及金安迪等人编写民煽动性文章,并通过信件、电子邮箱及互联网等方式散布、传播、攻击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于当是对吕加平、于钧艺、金安迪立案侦查。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年9月4日11时,在邵阳市东风路175号将吕加平、于钧艺抓获。

2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0后9月19目,在西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配合下,将金安迪约至西安市公安局将其抓获。

28、湖南省祁剧院出具的材料证明:于钧艺系湖南省祁剧院退休职工;吕加平系湖南省邵阳市歌舞团退休职工。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30、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及被告人金安迪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并可相互印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重大。吕加平、金安迪系主犯,因吕加平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于钧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于钧艺供认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分别判处吕加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金安迪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钧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金安迪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其只为吕加平的部分文章提供过资讯,但没有修改过文章,是在吕加平授权下才将一篇文章发到互联网上;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法庭应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分别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定罪量刑表示异议。

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后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金安迪上诉所提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其无关。经查:同案人吕加平、于钧艺的供述均证实,金安迪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提供资讯、资料,并将吕加平编写的一篇文章发送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且金安迪在预审期间对其为吕加平编写的文章理清思路、提供资料、修改文章等行为均予以供认,故在案证据能够认定金安迪积极参与实施煽动犯罪行为,其所提是在吕加平授权下才将文章发到互联网上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金安迪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不应采信。经查:一审判决书所列各项证据,已经一审法庭举证、质证,二审经审核属实均予以确认。金安迪所提上述辩解、缺乏充分根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安迪、原审被告人吕加平、于钧艺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制度为目的,先后编写十余篇煽动性文章进行造谣、诽谤,并分别采用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和上传至个人主页等方式进行传播,宣传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编写文章的时间长,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多家网站登载,并被多人流览,危害严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重大。吕加平、金安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予惩处。因吕加平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于钧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于钧艺供认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金安迪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金安迪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吕加平、金安迪、于钧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安迪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云
代理审判员 于同志
代理审判员 肖江峰
二0一一年 五 月 三十 日 (章)

书 记 员 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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