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9日讯】张丽双的父亲张进福,因女儿来京上访被黑龙江桦南县政府信访雇凶绑架一案。今天到北京亮马桥世界人权组织发表演说。声讨黑龙江桦南县政府知法犯法,严重侵犯女儿张丽双的人权。
张进福气愤的说:“黑龙江桦南县政府领导以为山高皇帝远。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国家领导人在世界上还注意形象。桦南县政府领导怎么一点形像都不要了。信访雇凶绑架我女儿张丽双证据确凿,政府领导还狡辩说全国都有这种现象。难道全国上访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耻辱吗?桦南县政府领导的说法,还讲一点人权吗?我对桦南县政府领导颠倒黑白的说法,表示坚决抗议!桦南县政府对我女儿收监的卑鄙行为,是掩盖不了他们雇凶犯罪事实。他们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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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双被黑龙江桦南县政府信访雇凶绑架一案。国内外媒体多次曝光披露,桦南县政府唯我独尊、视而不见。
桦南县政府这种无法无天的所作所为,不但给张丽双及六位亲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时也会给国家的稳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隐患。希望国内外媒体继续跟踪关注。
张进福电话: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二审辩护词
王国廷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二 审 辩 护 词
(王国廷辩护律师丁锡奎提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上诉人王国廷的委托和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王国廷涉嫌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中继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王国廷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王国廷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真阅读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仔细研究了该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并详细听取了王国廷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我们认为:
一审法院完全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定上诉人王国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关键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重大程式违法,我们仍坚持一审时的辩护观点,在此不再赘述。现针对一审判决,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参考:
第一部分、程式问题 本案一审存在诸多程式违法之处
一、违反法律,秘密宣判
本案一审宣判时,一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辩护人,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阻止律师对同案被告单独分别进行询问
本案一审法院在2012年11月、12月开庭时,审判长阻止辩护人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单独进行询问。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辩护人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单独进行询问是原则,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是例外,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一审法院的行为违反了:
1、原《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的规定。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百三十三条“……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的规定。
三、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式
2012年11月29日本案的第一次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环节时,被告人王国廷的辩护人 丁锡奎 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包括了有关证据涉嫌非法的相关线索。梁勤法官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直至当日庭审休庭前,始终未启动调查程式,并对丁锡奎律师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12月5日本案第二次庭审时,被告人王复玲的辩护人 马纲权 律师与被告人王国云的辩护人 耿建平 律师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式申请书》,但梁勤法官在未对涉嫌非法的证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仅凭公诉人宣读的说明材料,即宣布所涉证据均为合法取得。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之规定。
四、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2012年12月11日,辩护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详细内容见一审案卷材料),要求审判长梁勤回避,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驳回我们的申请。辩护人仍然坚持原来的回避请求及理由;梁勤属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二条第(六)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的规定。
第二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证据采信偏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辩护人对本案本害人的殁亡表示遗憾,但是一审法院,明显的偏袒受害方;虽然被害人黄双来只是最基层的村委会主任,但一审判决体现出来的官官相护、深文周纳、罗织罪状、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令人发指;一审法院,不仅存在上述程式严重违法问题,而且关键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有以下错误:
一、一审认定王国廷上访行为属于王复春开展“竞选”活动无事实依据,显属罗织罪状
1、《起诉书》并没有关于王国廷参与竞选活动的指控。
2、王国廷参与上访并没有起任何领头作用,只是碍于面子被动的随大流,是在行使公民及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参与上访的王桂文等其他村民的地位作用是等同的;仅仅是因为和王复春系父子关系,就认定王国廷参与王复春的竞选活动,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罗织罪状的意图昭然若揭。
3、王国廷并没有草拟检举黄双来的联名信,以其受教育程度也不可能承担如此重任;退一步讲,即使王国廷起草了检举黄双来的联名信,依据常理,黄双来也不可能知道。故不可能因此造成王国廷与黄双来之间的个人恩怨。
4、王国廷拒绝王复春等人在其家中商量竞选的事,也证明王国廷没有参与王复春等人“竞选”活动的意愿。
5、王国廷等村民参与上访以及王复春等人参加竞选活动,是作为公民、村民行使正当合法公民权利的行为,如果黄双来因此与他们结怨并进行打击报复,显属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此外,王建庆与王国廷并不是叔侄关系,一审判决凭空认定为叔侄关系,无非也是为了认定并想坐实王国廷、王复春全家参与竞选活动的臆断的虚假的事实。
二、一审认定,2012年5月10日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去的目的,是为解决堵车的事,无事实依据,纯属指鹿为马
1、作为现场亲历者,王国廷、王立芳、王复玲、王国瑞的说法均可证明,2012年5月10日晚,黄双来带领多名身份不明之人(有黑社会背景嫌疑)到王国廷家,找王国廷是为了阻止村民上访和参与选举的事,威胁并且殴打王国廷并且涉嫌非法侵入住宅。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王复春当庭供述,曾经要求黄双来等人退出其父亲家,被黄双来拒绝。“非法侵入住宅”并不必然要求破门而入,和平进入住宅遂行不法行为,亦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比如,主人忘记锁门后乘虚而入的小偷,“非法侵入住宅”即是其盗窃的手段。
①王国廷5月13日凌晨1时40分的笔录及当庭陈述均称:“(5月10日晚上)黄双来带着三个男人来我们家找我,除了黄双来剩下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黄双来到到我家,见面后就问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儿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钟,黄双来依旧对我不依不饶,并且还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几拳,……我就对黄双来说:‘你也别打我了,不行今天咱们一起去你们家门前的水池里,跳河去’。 后来,(我)去了我女儿家,……期间我让儿媳妇邢晓慧多次打110报警。”
王国廷6月27日笔录及当庭陈述均称:“你们还敢联络这么多人在举报材料上签字,打狗还的看主人,这些签字的人我肯定挨个找。”
②王国瑞5月19日《询问笔录》及当庭作证陈述均称:“(5月10日晚上)黄双来带着三个男人来王国廷家,见面后首先向王国廷表示,‘想干村长没门’,并对王国廷说: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王国廷对黄双来说:‘你也别打我了,不行今天咱们一起跳河去’。 后来,王国廷去了他女儿家”;
③王立芳5月13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晚上8点多,黄双来吓唬王国廷和王复春不让去上访,也不让王复春和他竞选村长。并对王国廷说:“你跟我过不去还有好处?你到哪都告不倒我!我打狗还得看主人”。
④王复玲5月13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白天,国土局的的工作人员对村里黄双来承包的相关土地进行了测量,到了晚上9点左右,当时我和父亲王国廷、二伯王国瑞在我父亲家院子里正聊天,我先听到院里狗叫,我就迎着往门外走,这时从院外进来4个人,……和他(黄双来)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这时,黄双来就进院和我爸坐院里了,指着我爸问:大山在家吗?……而后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通,我爸王国廷也和他争论村里占用土地的事,两个人就争议了起来,黄双来就动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过去拉我爸,和他来的人就挡着我不让我过去。 ……没正式打起来,就是黄双来打了我爸几下,推推搡搡的。他带来的那三个人也没动手,就是拦着我,还骂我。
2、作为现场亲历者,王复春、衡庆杰、李立强、王复玲、王国瑞的说法均可证明,2012年5月10日晚,王复春等人赶来后,黄双与王复春等人也谈得是上访及村里选举的事,并没有说堵车的事。
①王复春5月29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晚上,当时我们和衡庆杰、李立强还有李立强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电话,她告诉我:“黄双来带着一帮人来咱家了,找你和咱爷爷,快回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②衡庆杰5月19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晚)见我们进去,黄双来说“打狗也要看主人,正好你们三人来了,就找你们说。”主要是不让我们告状,自称他在天津市各个部门都有人。后来我们双方就吵起来了。后来黄双来就吓唬我们,如果再次告状让我们单人立即消失。在我们吵闹的过程中,村里出来人了吧黄双来等人给劝走了。
③李立强5月15日14时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那天,我们就赶到王复春家,当时黄双来带了有七八个人在王复春家院子里,外面地里还有十几个人,估计也是黄双来喊来的。黄双来和我们说告状的事,不让我们告他。到晚上11点多快12点时他们才走,我们之间也没说出什么结果。
④王复玲5月13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晚),我弟弟(王复春)等三人进院坐那,黄双来就指着我我弟弟他们说:“你们谁告我了”?王复春指着衡庆杰、李立强说:“就我们仨”;黄双来说:“你们就吹吧,你们要是把我告倒了,我给你们一人二百万”。…… 王复春说:“我们是对事不对人,你要是做事都是一碗水端平,就不怕我们告”。两人一开始说的就挺呛得,可是这时院里好多村里的人跟着劝,民警也在场,王复春和黄双来两人逐步也说话缓和下来。最后两人就算说开了,黄双来带人也就离开了。
⑤王国瑞5月19日《询问笔录》,王复春问黄双来承诺给村民盖别墅的事,黄双来称没说过这话;还谈到,给村民提高福利、村委会发包给外村土地的事,曹德金租地的事;
3、王学会的证言根本不能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反而恰恰证明5月10日晚,黄双来去王国廷家是为了向他解释告状的事,和上述王国廷、王复春、衡庆杰、李立强、王立芳、王复玲、王国瑞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判决援引其证言时,故意漏掉了关键的一句话“别的也没说什么”,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援引证据时断章取义到何种地步!
王学会8月13日询问笔录:“他说之前他和王国廷家的人有些误会,说王国廷告村里的状,黄恩早向王国廷解释过几次,但是王国廷好像不满意,他是去给王国廷解释一些问题,别的也没说”;“王国廷他们告的什么状?”“他们对村里的土地出租和承包等一些问题不满意就去镇里区里告状”。
此外,王国瑞、刘学秀的证言,及手机视频视听资料根本没有提到堵车的事。
4、现有证据证明,黄恩早关于“5月10日晚八点,黄双来给其打电话说他去找王复春等人谈堵路的事”的说法(黄恩早5月24日询问笔录),是孤证,且系传来证据,并有串证嫌疑,不但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还与上述王国廷、王复春、衡庆杰、李立强、王立芳、王复玲、王国瑞的说法相矛盾,也与黄双来的妻子王学会的说法相矛盾。同时,也与黄恩早此前(5月13日5时最早的一份《询问笔录》)其本人的说法相矛盾。
黄恩早5月13日5时《询问笔录》:星期四晚上因为租地的事,我和黄双来找王国廷谈过一次,当时王贵文、李宝芬、李留胜、王立锁也在王国廷家里,就这事当时谈的气氛挺融洽的,但是他们具体怎么谈得我没参与,一直是黄双来和他们谈的,我在外面等着了,大约快到当晚11点左右了,我进屋让黄双来赶紧走吧。
5、当时王国廷对堵车的事毫无所知,王复春与其父亲别居且因竞选活动在外租房居住,是村里众所周知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黄双来到王国廷家解决堵车的事,有悖常理!
6、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10日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解决拦堵施工车辆的问题,与王国廷发生口角”(一审判决第12页)、“黄双来到王国廷家与王复春等人就拦堵施工车辆、村民曹得金低价承包土地、选村长等事项对话(一审判决第20页)”,一个“到”字,可谓点睛之笔,深文周纳,反映出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到了何种地步!
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一审判决仅凭“从王复春、李立强在离开王国廷家后曾向黄双来表态同意挪走堵路车辆”的事实,就得出“黄双来在5月10日晚到王国廷家的目的即为解决堵路一事”(一审判决第53页)的结论,强辞夺理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上述被告人王国廷、王复春、衡庆杰、李立强、王立芳、王复玲的说法众口一词,证人王国瑞和王学会的证言予以佐证,连黄恩早的早期说法也能相互印证,均与一审判决认定的的事实相反。
王桂文的证言中,虽然提到了“他们核桃地、玉米地被村里运土车扬尘污染的事。具体我不十分清楚”,但是否谈到挪车,内容不清。
当天发生了堵车的纠纷,即使黄双来、王复春等人的对话中提到了堵车,也是情理中的事情,是在王国廷离开自家院子躲到女儿王复玲家之后发生的事;这只是临时说起这个话题,与这次来王国廷家的原因无关,与王国廷本人无关;要说以此来断定黄双来等人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堵车一事,是相当武断。譬如,本辩护人此行“到”天津市,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本案开庭,中午在隔壁饭馆吃了包子,由此就得出辩护人“到”天津市的目的就是吃包子,那岂非要成为笑谈。
7、王国廷门外村口停有大量不明身份疑似黑社会车辆,随黄双来到王国廷家及门外的多名不明身份的人疑似黑社会人员,王国廷当时还让其儿媳妇报了警,王复玲也报了警,如果此行目的就是为了堵车,何必动此干戈!
关于怀疑黄双来借助黑社会的事,王复春、衡庆杰、李立强、王复玲、王立芳、王国瑞、王桂文的说法能相互印证。
①王复春5月29日笔录及当庭供述:(5月10日晚上),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边看见,小马路上停满了汽车,我们家的门口有一大堆人。当时黄双来正在我们家闹着呢。我们去后和黄双来对话了。黄双来说“是你们告我吗?黑白两道随你们挑。”我们和他讲理他也不听,后来双方就吵架了,过会民警来了,村里也有人劝就散了。
②衡庆杰5月19日《讯问笔录》及当庭陈述:“当天晚上八点多钟,我接到王复春电话,他告诉我村里出事了。黄双来攒了一百多人来村里了,黄恩早领着四个有纹身的玩闹来临时队部找我们去了。另外黄双来领着一百多人找王复春的爸爸去了,嘱咐我小心点。”“于是我们就一起回村了,看见村旁的小路上,停满了小汽车,在王国廷家门前站满了人,有村里的人,也有外村的人”。
③李立强5月15日14时《讯问笔录》及当庭陈述:“我们就赶到王复春(的爸爸)家,黄双来带了七八个人在王复春家院子里,外面地里还有十几个人,估计也是黄双来喊来的。”
④王复玲5月13日笔录:5月10日晚上9点左右,……可和他(黄双来)来的那三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剃着秃头,身上描龙刺凤的人,肯定不是我们本村人。……黄双来就数落我爸,说我弟弟告他了,让我们全家都小心点,还自称他黑道白道都通。
⑤王立芳6月1日笔录:(第五页)5月10日晚上九点多,黄双来、黄恩早带着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家来找王国廷,那天晚上黄双来带了很多人很多车。我问黄双来是不是找人了,黄双来还不承认。
⑥王国瑞5月19日《询问笔录》及当庭作证陈述:我站在大哥家里往外看,看到养鱼池那都是人,养鱼池后面的那条公路上都是汽车。
⑦王桂文5月19日《询问笔录》:“晚上八点多钟,我在家门口看到黄双来家北面的小公路上停着许多辆小轿车,是谁找来的不清楚,干什么来的不清楚”。民警来之前都开走了,没有发生什么事。
三、一审认定,2012年5月12日晚23时许,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解决堵路问题,无事实依据,纯属颠倒黑白
(一)辩护人认为,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去王国廷家根本不是为堵车的事,系黄双来醉酒后纠集黄恩早、黄恩兵、徐世忠、黄恩虎、黄力等人到王国廷家,对王国廷进行威胁和殴打;根本没有提起解决堵车的问题,仍然是为了威胁阻止王国廷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其子王复春与其竞选村长的事情(黄力、黄恩虎、王国廷和王立芳的笔录中都有反映)。
1、如前所述,当时王国廷对堵车的事毫不关心,王复春与其父亲别居且因竞选活动在外租房居住,是村里众所周知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黄双来到王国廷家解决堵车的事,有悖常理!
另外,王复春在5月10日晚上已经当着黄双来的面同意挪车,不同意挪车的是衡庆杰;
2、王国廷、王立芳在羁押状态下相互独立做出的供述,以及当庭供述,均证明,5月12日晚第一次到王国廷家,黄双来见到王国廷二话不说就打,根本没有提堵车的事;黄恩早和黄力早期的证言也可以和他们的说法相互印证。至于黄恩早和黄力后期的证言有与黄恩虎等人串通的嫌疑,应该采纳他们之前的证言,去王国廷家的原因是为了去说租地的事以及告状的事。
①王国廷6月27日笔录及当庭陈述均称:没等我说话,黄双来用右胳膊夹住我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攥成拳头捣我的脑袋右侧太阳穴的位置,而且一边打,一边说“打死你,打死你”,王立芳在一旁劝黄双来住手,但黄说“你再管,连你也打”。
②王立芳6月26日笔录及当庭陈述均称:(第四页)(5月12日晚),黄双来、黄恩早带着四五个男子站在里院,黄双来边走边喊“王国廷,你不是说跳河去吗?走咱们跳河去!”黄双来一把就将王国廷拉了过去,其他人就把王国廷围住了,接着黄双来用胳膊勒住王国廷的脖子,使劲的把他脑袋往下压,我见状赶紧过去拉王国廷,黄双来说“你别管,你管我连你一块打!”
③黄恩早5月13日5时《询问笔录》:(第2页)2012年5月12日晚上10点22分,黄双来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一起去找王国廷说租地的事。……我到了黄双来家的时候,黄恩兵和黄恩虎也在了,当时,黄双来要去找王国廷说租地的事,我们大家看他喝酒了,就都劝他别去了,可是他非得去。
(第4页)因为他是下辛庄村的村长,我是副村长,他找我就是去和王国廷谈租地的事,当时黄力和我在一块了,所以我就让他开车送我一起去的。
④黄力5月13日4时《询问笔录》:(第2至3页)“你们为什么要去黄双来家?”“我不知道为什么,我父亲让我开车送他去的”。……(2012年5月12日晚,来到黄双来家),我父亲(黄恩早)到黄双来他们家屋里去了,我在他家院里与他媳妇和他妈妈,还有黄恩兵说话。过了一会我父亲、黄双来、黄恩虎从屋里出来。黄双来说咱们去找王国廷说说去,我父亲说挺晚的,明天再去吧,黄双来不听,非要去。……我一看我父亲去,我怕他吃亏我就跟着一起去了。……黄双来问王国廷,有什么证据说他贪污,说他盖房违法,王国廷说他没有证据,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吵起来了。
黄力5月13日11时《询问笔录》:(第2至3页)内容和上面类似。
3、(5月12日晚)黄双来第二次回到王国廷家,于情于理更不能说是因为堵车的事;
(1)黄双来第一次进入王国廷家已经知道王复春不在其父亲家,二次再进入王国廷,有何理由说是为了堵车的事。如果再非得坚持说解决堵车的事,那简直就是重复《狼吃小羊的故事》了。
(2)黄力的证言可以证明,黄双来二次进入王国廷家,就是为了吵架,显属借酒滋事。
①黄力5月13日9时《询问笔录》:我们第一次离开王国廷家没有走远,当时黄双来还要回去和王国廷吵架,然后就听见一个女的声音很大打电话说,赶紧来人,黄双来带人上咱家闹事来了,赶紧带着人,带着家伙回来。黄双来一听这话,就生气了,回去准备找王国廷,因为这些我们才回去的。
②黄力5月13日4时《询问笔录》(第3页):我们走到王国廷家门外的胡同的时候,我听见王国廷家一个女的打电话说,黄双来他们来人了,上咱家闹事来了,赶紧找点人,带着家伙来。黄双来一听他们打电话叫人,就回到王国廷家去了,我们五个人也跟着他回去了。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寻衅滋事,暴力威胁阻止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二)“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进入王国廷家”系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了暴力行为
1、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一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当时已经锁门,哪有睡觉不关大门的道理;他们是破门而入或者翻墙而入,时间已是夤夜,农村的习惯都即将入睡;王国云、王复玲等人已经睡下。王国廷、王立芳的《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以及证人刘振云的当庭证言相互印证,也证明了王国廷家的一道大门当时是已经锁上的。
2、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等人第二次进入王国廷家时,并未获得邀请,也未经同意,不仅是第一次非法入侵住宅的继续,如前所述,直接就是滋事打架来的。
3、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12日晚黄双来和王国廷)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并相互撕扯”与事实不符,有证据证明,不是争执、撕扯的问题,黄双来等人上来二话不说,就对王国廷及其亲属实施了殴打行为及暴力威胁。一个老人被六个壮汉围着,如何撕扯。
具体证据可见王国廷以及王立芳的笔录及当庭供述:
①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1时40分笔录:黄双来一进屋就用右胳膊夹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黄恩早也跟着他用拳头打我的面部。黄双来说“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开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着一起央求他们,可是他们也没有听,还有人说连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后,和黄双来一起来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头打我的老伴了。过了几分钟,和黄双来一起来的人里有人说:“他也没说什么,咱们走吧。”然后黄双来被和他一起来的人给拉走了。
②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笔录:黄双来见王国廷不说话,上来就用双手掐王国廷的脖子,王国廷就往下弯腰,不让他掐,黄双来又按着王国廷的后脖子,往下按他。我见状就上去拉他,可黄双来不让我拉,不让我管,说我要是管就打我,并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开了。我见管不了,就赶紧跑到我女儿王复玲家找我女儿来帮忙。
综上,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非法入侵住宅并实施殴打及暴力威胁。
(三)、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廷看见黄双来走过来,就回家取刀,无事实依据
1、王国廷当时是站在二道门门口,并没有发现黄双来等人二次回来。与黄双来遭遇只是偶尔相遇。王国廷回家取刀,有没有发现黄双来等人二次回来,是他的主观感受,他人如何推测。
2、王国云的证言说法只是推测,且受到诱供,根据当时的光线条件,王国廷本人的视力条件、站立的位置、角度;应当认定王国廷自己的说法。王复玲比王国云早到现场,她没有在一道门口发现王国廷,王国云是如何看见的,不得而知。
3、退一步讲,王国廷即使知道黄双来等人回来才去拿的刀,那也属于正当防卫,以一个年老体弱之身,对六名身强力壮之汉,难道只能坐以待毙,不允许防卫吗?
四、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廷用铁锨击打黄恩兵、徐世忠、黄双来,并且是致死黄恩兵的直接加害人,无事实依据
1、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当时用棍子打人,打得是黄恩兵、徐世忠两个人,是符合事实的;①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的确说过打了三个人,但不排除其为了自己承揽罪责做了虚假供述;②上述王立芳的供述证明王国廷用棍子打得是两个人;③王国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说过打了两个人,与其当庭说法相吻合,与王立芳的的说法也相印证;④黄恩虎、王复春、王复玲、王立芳均证明,王国廷当时手里拿的是棍子。扣押清单上显示,当场扣押的物品有,一把铁锨头,两根棍子;王国廷手中的棍子,后来并没有做辨认,也没有对上面的血迹进行鉴定。
黄恩虎8月27日14时《询问笔录》(第9页):王国廷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不是墩布把,就是铁锨把。
2、王国云的说法是孤证,与王国廷、王立芳的说法有矛盾,王国云是在被诱供的情况下做的供述,其一审时当庭予以否认;王国云的说法,也不符合当时的光线自然条件。
王立芳的说法前后一致,且是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做出的供述,排除与王国廷串供的可能。在场的除去王国云之外,均没有看见王国廷用铁锨打人。
3、黄恩虎的证言证明,其他人也打了黄恩兵。
黄恩虎8月27日14时《询问笔录》(第7页):临出院前,回头看了一眼,看见衡庆杰和李立强在打黄恩兵。(第8页):我看见王建庆等人在打坐在地上的黄恩兵。(第9页):我看见王建庆等人用手中的家伙在打黄恩兵的脑袋。
4、正如王国廷当庭供述,王复春等众人离开现场后,王国廷的行为出于为儿子分担罪责考虑,可认定为故意伤害。
王国廷在王立芳和王复玲的阻止下,并没有对躺在地上的黄恩兵、徐世忠进行多大的打击。所以在本案中,他至多属于共同加害人。
五、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廷持刀行凶,挑起事端,激化矛盾,王国廷与王复春、衡庆杰系共同犯罪,是主犯,没有事实依据
1、如前所述,黄双来等人二次非法入侵王国廷家住宅,蓄意挑起事端,酒后寻衅滋事,激化矛盾,王国廷仅仅正当防卫而已,何来持刀行凶,挑起事端。一审判决对此情节认定属于颠倒黑白。
另外,检察员当庭称,黄双来等人二次非法入侵王国廷家住宅时殴打王国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王国廷不能以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强词夺理可见一斑;黄双来等人殴打王国廷在先,又有进行二次非法侵入住宅滋事在后,以六个壮汉对一个六十四岁的羸弱老者,其行为何来正当性,其防卫的又是何种正当权利!
2、王国廷开始时是在正当防卫,后来为了儿子分担罪责持棍打人,始终与现场的其他人进行意思联络,何来共同犯罪,更谈不上是主犯。
第三部分、法律适用错误
黄双来等人倒地之前王国廷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正当防卫”,当时王国廷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有充份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严重的不法侵害
(一)本案的起因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起因正如公诉机关所认定的,是由于被告人王国廷以及部分村民上访反映村委工作上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之子王复春与衡庆杰、李立强联合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因此而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黄双来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产生矛盾。
在村务工作中产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矛盾双方采取理性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化解。但黄双来却不是这样,而是采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对王国廷等人实施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等人非法闯入王国廷家并殴打王国廷;②5月11日晚上9点多钟黄双来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对王复春的故意伤害(轻伤)③5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黄双来等人的两度非法入侵王国廷家和殴打王国廷的行为。
辩护人在此想强调一点:这三起事件均应认定为非法侵害,且相互之间是关联的,不能单独割裂出来。一审判决仅仅认定是因为堵车而导致案发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质
1、黄双来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未经王国廷邀请,没有敲门,也没有征得王国廷的同意就擅自闯入王国廷家(有证据证明王国廷家的院门当时是锁着的,见王复玲、王国廷的供述及当庭陈述,黄力2012年5月13日的证言),并且在被人劝离后又二次闯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国廷夫妇的住宅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人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黄双来等人也是实行了这种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为。
另外,检察员当庭称,王国廷家二道门之外的院子,由于房子出租给别人属于公共场所,不属于王国廷的住宅,简直是信口雌黄!
王国廷家和二道门外的承租户共拥有一个大门,因其二道门从不上锁,两个空间是相通的,外面大门受王国廷家控制,住宅不仅包括房屋,也应包括院子,共用院子的事实是存在,但是王国廷家的住宅不能因此变为公共场所!古之所谓深宅大院者,有几进的院子,每一宅院可以住不同的人,何来公共空间。
2、黄双来等人闯入王国廷家后对其实施殴打,实属伤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
5月12日晚上十一点多钟,黄双来等六人到王国廷家,不仅产生争执,而且直接实施了殴打王国廷的行为。(见王国廷2012年5月13日的笔录及当庭供述)黄双来被劝离后,但没走多远,又二次闯回王国廷家,在王国廷与黄双来等人偶然遭遇又要受到伤害时,扎了黄双来一刀,后黄双来让他人去夺刀,并围着王国廷进行殴打。
3、黄双来威胁王国廷等不得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阻止王国廷之子王复春等人与其竞选,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王国廷存在明显的防卫意图
从2012年5月10日晚至12日晚,王国廷及其儿子王复春多次受到黄双来等人的殴打和威胁,使王国廷产生了防卫意图。
三、本案存在明显的防卫起因
黄双来等人非法侵入王国廷住宅,阻止其行使民主权利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王国廷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甚至民主权利都受到了侵害。
案发当晚,王国廷与黄双来第二次偶然遭遇,黄双来等六人对王国廷一个人,黄双来对王国廷有搂打的行为,加之以前的殴打、威胁,足以产生防卫的紧迫性!
四、王国廷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1、黄双来被刺后,并没有停止侵害而退出王国廷家,而是放任带来的人殴打王国廷,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是正当的自卫行为;
2、王国廷拿起棍子打人,并没有与其他后来的人产生共同打人的合意;只是打了几下,就离开了现场;
具体证据为:①、王国庭2012年5月13日8时52分的讯问笔录“当时我想黄双来带着人是来打我的,我当时就想今天晚上他非要把我弄死,今天晚上,不是他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他弄死,我当时就用手里拿着的单刀,捅了黄双来……”。王国庭2012年6月27日的讯问笔录“我看见他做了一个抬右胳膊的动作,我认为他可能又要用胳膊夹我的脖子打我,所以想到了,今天就今天了,躲也躲不了,反正不是黄双来把我弄死就是我把黄双来弄死”,……“于是我双手抡起木棍,打了黄双来脑门一下,……过来两个脸上有血的男子,我怕他们是帮黄双来打我的,于是我立即又持木棍,打了他们两人的脑袋一人一下,……接着我从捅黄双来附近的地上捡起那把刀,来到大门外,把刀仍在我家出门以后右手边的水坑里了”。
②王复春5月24日13时的讯问笔录“看见我的母亲当时跪在一辆红色的汽车后面的地上,嘴里喊着:别打了,别打了。”另外在她不远处有几个人正围着我的爸爸,正用脚踢、踹我爸爸呢,他们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这种情况,我就急了,一边喊:“有什么事情冲我来,不要折腾我家人了”。
③王复玲在6月27日的笔录:这时,我看见黄双来那帮人就朝我家这边走来,我还听见他和其他人说:“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谁拦着就弄死谁!”我一听就赶紧又拨打了110报警,挂了电话,黄双来就已经带着人走进我家院里了,也没跟我说什么,我一看也赶紧跟了上去,我因为走在这群人后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时就看见这群人围着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④黄恩虎8月27日14时的笔录:问:你们和王国廷抢刀时是否打王国廷了?答:当时王国廷不撒手,我担心王国廷拿刀再捅我们,所以我捣了他几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第四部分、量刑过重,不应对王国廷处以极刑
一审法院对王国廷适用极刑,属于量刑过重。
一、没有证据证明王国廷故意杀死受害人的故意;本案事件偶然发生,王国廷对行为没有预谋;王国廷没有前科;
二、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不应当对被告人适用极刑
1、《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1999〕217号)第一条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实,根据上述司法档的精神,本案被害人有不法行为在先,甚于重大过错; 被害人带领多人夤夜酒后滋事,多次对王国廷及其家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且本案也属于“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故应酌情从宽处罚,不应当对上诉人适用极刑。
三、仅凭王国云被诱供的孤证就认定王国廷系黄恩兵的直接加害人从而判处王国廷极刑,其证据根本不能算《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确实充份。
四、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也要注意量刑平衡
比如不久前发生的的薄谷开来案,属于谋杀,情节极端恶劣,都没判处死刑,本案的情节远没有那么恶劣,举重以明轻,不应当对本案被告人适用极刑。
五、当地基层政府也有责任,疏于监督,对人民呼声注意不够,权利保护不够
1、本案事发前后,被告人王国廷的亲属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对本案处理却漫不经心,没有对黄双来等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更没有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加以重视,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当地基层政府也对村民的上访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所暴露出来的矛盾也没有很好的予以解决,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偏袒一方,罔顾事实,深文周纳,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判处王国廷极刑,实在是突破了司法官员的道德底线。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王国廷二审辩护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丁锡奎
二○一三年十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