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18日讯】(正见网译文)2013年12月12日,在本年度欧洲议会最后一次全体大会上,议员们投票通过了一项紧急议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体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数族裔团体器官的行为”。这项决议要求“欧盟对中国境内的器官移植,以及与这种不道德行为相关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调查。”决议同时呼吁,中共立即释放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良心犯。以下是议案译文。
欧洲议会:
━ 考虑到2006年9月7日和2013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欧盟与中国的关系的决议、2012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2011年世界人权与民主年度报告和欧盟对此事的政策的决议、2010年12月16日通过的2009年世界人权年度报告和欧盟对此事的政策决议以及2010年5月19日通过的“委员会通讯:关于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行动计划(2009年—— 2015年):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的决议;
━ 考虑到2012年12月18日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是第三条规定的完整的人格权;
━ 考虑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和2013年12月2日由人权小组委员会举办的听证会,以及由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和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就自2000年以来发生在中国的大规模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证词;
━ 考虑到中国于199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虐待或处罚公约》;
━ 考虑到《议事规则》的第122(5)和第110(4)规定;
A. 鉴于,中共每年进行超过一万例的器官移植,中国有一百六十五个器官移植中心的广告说,匹配的器官可以在两到四周内被找到。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没有一个有组织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赠或分派系统;鉴于,中国的器官移植制度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的器官获得途径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的要求,鉴于中共政权拒绝对该系统进行独立审查;鉴于,自愿和本人同意是器官捐赠的一个前提条件;
B. 鉴于,由于传统信仰,中国的自愿器官捐献率极低;鉴于,在1984年中国实施了允许摘取死刑犯器官的规定;
C. 鉴于,当前任联合国调查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虐待或处罚的特别专员曼弗雷德•诺瓦克、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要求有关信息的时候,中共政权不能充分解释大量移植器官的来源;
D. 鉴于,中共器官捐赠委员会主任和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2010年马德里召开的关于器官捐献和移植的会议中称,中国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器官移植的供体来自死刑犯,并说,到2014年中,有器官移植许可的医院将被要求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只使用那些自愿捐献的器官,并将通过一个新的全国系统进行分配;
E. 鉴于,中共表示到2015年,它打算逐渐淘汰摘取死刑犯器官,并将引进计算机化的器官分配系统,该系统被称为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这与其要求所有器官移植许可的医院到2014年中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的承诺相矛盾;
F. 鉴于,1999年7月,中共在全国发动了旨在铲除法轮功的迫害,导致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学员被抓捕和拘禁;鉴于,有报道称维吾尔和藏族囚徒也被强制摘取器官;
G. 鉴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调查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虐待或处罚的特别专员都表示了对活摘囚犯器官指控的担忧,并已经要求中共政权增加器官移植系统的问责制和透明度,并惩罚那些对此暴行负有责任者;鉴于,为摘取器官贩卖而虐杀有信仰者或政治犯,违反基本生存权,这令人震惊、无法容忍;
H. 鉴于,联合国大会于2013年11月12日选举中国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从2014年1月1日开始,任期3年;
1. 对不断出现的并且可信的关于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对未经良心犯许可的系统化的、国家批准的活摘器官的报导深表关注。这些良心犯包括大量因信仰而受到监禁的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许多信仰团体人士和少数民族人士;
2. 强调(中共宣布的)到2015年逐渐停止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要求中共政权立即停止从良心犯和信仰团体人士和少数民族人士身上强行摘取器官;
3. 呼吁欧盟及各成员国向中共提出活摘器官的问题;建议欧盟及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共滥用器官移植行径,并让到中国旅行的本国人士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呼吁欧盟国家对中国的器官移植进行全面和透明的调查,并对参与这种不道德摘取器官者进行起诉;
4. 要求中共当局对联合国调查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虐待或处罚的特别专员以及联合国调查宗教信仰自由的特别专员关于要求中共政权就中国大量出现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器官来源进行解释的要求给予答复,并允许他们在中国就器官移植进行调查;
5. 要求中共政权立即释放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良心犯;
6. 请欧盟主席将本决议转交欧盟理事会、委员会、委员会副主席/欧盟外交事务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人权特别代表、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共政权和中共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