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2月02日讯】陈男一家三口移民加拿大,却应财务问题约定陈男先返台工作,并支付家庭费用,但是陈男返台后拒绝至加拿大与妻儿同住。最高法院认为陈男夫妻无婚姻之实,判准离婚。
据中央社报导,陈男一家三口于民国83年间协议移民加拿大后,因一时财务问题,约定全家赴加拿大购屋后,暂由陈男先返台工作,按月支付加币1500元作为家用,待陈男离职后再赴加拿大与妻儿同住。
陈男妻子何姓女子主张,陈男自84年10月起拒绝赴加国与她同住,又不断逼迫她离婚,并以“家庭生活供给者”地位恣意贬低她,且陈男以“有相亲资格的单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国多次,自88年9月起还故意不给生活费,请求法院判准两人离婚,并给付先前未支付的生活费。
陈男反驳,因为他在台湾有工作,且身体无法适应加拿大的气候环境,必须依赖国内医疗环境,有正当理由不赴加拿大与妻子同居;此外,儿子已成年就业,妻子也未依承诺返台。
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认定,认为陈男未依协议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费,期间长达10余年,还曾写信给妻子表示“脸皮撕破、不可能了”、“何不如离了婚卖了房子,各过各的日子”。
法院认为两造长期以来仅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彼此也欠缺夫妻关爱之情,因此判准两人离婚,陈男并须给付应支付的生活费等费用,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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