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没啥值得高兴

【新唐人2013年11月18日讯】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并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有人欢呼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是,这有啥值得高兴,原本就是一个违反宪法且违背法律常识的制度,本就不应该存在的恶政却横行了几十年,今被废止理所应当,没有啥值得祝贺与高兴。

其实1955年8月,我国就开有了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1957年8月1,日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1961年4月,将劳动教养的期限正式确定为两年到三年;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一度被停止;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1986年-1991年,从法律界定促使更多人员被纳入劳动教养的物件;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会议上,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就是这长达几十年的岁月里,违背宪法精神,与建设法治国家精神想违背的劳教制度却横行霸道,所向披靡。制造了多少人间冤屈、委屈,没有人为其深思,也没有人为这样的恶例担当责任。如今,在亿万民众的强烈不满声中,退出历史的舞台实属无奈之举,何以值得大家广为称颂、满心欢喜?

历年来,劳动教养惹出了多少是非,也制造难以计算的民怨,特别是曾经疯狂一时的收容制度,害得多少人为之流泪,甚至记忆深刻。笔者记得,当年初到深圳寻找就业机会,为了躲避员警、二派利用收容制度枉法检查暂住证,在公园里的树上、立交桥的桥洞、城中村的楼顶、废弃的垃圾站度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就这样的躲躲藏藏也未能逃过他们的恶行,曾两次被收容遣送。而且这两次都还是有正当工作,一次是因为来不及办理暂住证,被派出所抓去敲诈了三百元,隔日才被老乡取回;另一次更是让笔者记忆犹新,不但有正当工作也有暂住证,却被所谓的二派为了创收,将暂住证撕毁强制送进当时的深圳收容所,还来不及通知单位赎人即被送往离深圳数百里之外的清远,在哪里享受了一个礼拜的款待,才被单位千方百计的找关系给赎出来,代价却是700元。相信,在广东等地打过工的外省人,不会忘记曾经的遭遇,这些人至少涉及百分之七八十不止。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可现实并非这样,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有良心的专家认为,劳动教养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式权利以外,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是否会有新的替代法律出现,目前还不明确,《决定》也没说要制定替代法律。只是说,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无疑会让所有人担忧,废止后会不会有变相的规定在此重启,换个模式或者名称继续违背宪法制造怨声呢?依据《立法法》,宪法第37条中的情形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劳动教养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式,违反正当法律程式,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也正当程式。

按马怀德的说法,决定并不能代替法律,那么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档确立的,要废止是不是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呢?此前有“废除”和“改革”两种声音,笔者最为担心的不是废止的法律问题,而是即将实施的“社区矫正法”会不会变成新的替代法律或者其他呢?

虽然,很多人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表示欢呼,但笔者却无能如何也没有觉得有值得高兴的地方,一个坚持了几十年的恶法,岂能一瞬间消失的无影无踪?只要不是公民能够决定的律法,都无法得到保障。有可能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再次出笼一个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谬规,重新将宪法置于矛盾的地位,这才是最为可怕的担忧。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