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10月04日讯】司法院4日做出大法官解释,指两岸条例不认可收养大陆地区子女的规定违宪,陆委会表示将尽速推动修正相关规定。
据中央社报导,两岸关系条例于81年施行时,当时考量两岸人民语言、文化相近,为防大陆地区人民大量来台,使台湾地区人口比例失衡,因此有第65条规定,限制认养大陆地区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712号解释指,第65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收养的大陆地区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部分,有违宪法第22条保障收养自由及第23条比例原则,并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表示,将遵循大法官解释的意旨,尽速检讨相关规定,以符合宪法保障人权之意旨。
本文网址: https://www.ntdtv.com/gb/2013/10/05/a978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