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再出司法解释 助警方打压网络资讯自由

【新唐人2013年9月10日讯】(新唐人记者宋风综合报导)继大陆警方近来密集打击“网络传谣”等所谓“犯罪”之后,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9月9日又发布司法解释称,把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定性为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不过,两高的新司法解释受到了外界的强烈质疑。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同一网络诽谤资讯实际被点击、流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应定为“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民一片质疑声:法治的丧钟

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网民舆论一片哗然。网民纷纷指出,作为中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居然推出这种无视基本法律和法治原则的司法解释,等于是敲响了中国法治的丧钟,使中国重新倒退到30多年前可以由公安机关随意抓人定罪的“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时代,警察机关牢牢掌控着公民是否犯罪的裁判权、判定权,中国由此正式成为一个警察国家。

许多法律人则表示,中共当局做法和说法是无知得可笑。一些批评者还指出,假如说言论自由只是指当局所喜欢的言论自由,那就等于是说秦始皇暴政下的中国,以及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也有高度的言论自由,因为在那些最黑暗的国家,人民依然可以自由地发言赞美统治者;这种言论自由的说法显然是一个笑话,而中共当局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就是一个笑话。

微薄上更是议论声一片,网友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

@林萍在日本:诽谤罪是自诉罪,必须由被诽谤人主动起诉,法院才可受理,否则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其他机构更无权介入。两高的解释给了警察无限自由的裁量权,如何判定是谣言?如何断定是主观造谣?什么样的标准属情节严重?同“反革命”一样,这是赤裸裸的“口袋罪”,以后警察要抓人用这个帽子往你头上一扣就行了。

@泽玺珠宝-常州:怎么成这样了!难道向10户人家一把菜刀方向发展吗?

@赵冬苓:在下有一事不明:有些海外用户要违反了两高解释,警察打算如何对他们执法?如果不执法,是警察不作为渎职呢,还是在法律面前不平等?

@王甫律师:《生死由命,我要发言》——两高将司法捆绑在妨害言论自由的机器之上,这是对公民思想自由权赤裸裸的恫吓,这是对公民表达权毫不掩饰的打压。过几日抽出时间,将撰文反驳,今晚先发文章标题,请各位转发500次以示预告。

言论自由过度?还是不够?

执法尺度法律专家,专职律师和社会问题学者金小鹏在接受《BBC》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国互联网使用的日益普及,如果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不正确,可能引起更多的负面作用。

金律师认为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到中国是言论自由太多了,还是言论自由还不够充分;其次,也要看网络消息发布是否必须百分百准确。

他指出,如果管理、处罚过度,就会影响言论自由,而且,“比如说在揭露负面消息的时候,不能够要求网民都能做到百分百的准确”。

金律师还认为,很有必要搞明确哪些是纯粹的“谣言”,哪些是思想、学术和政治方面的观点,以及哪些是批评和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

他说:“如果这个界限划不清,就会可能是假借打击谣言知名,实际上去限制言论自由。”

金律师认为,中国的民法已经针对造谣、诽谤等行为有很完善的立法,因此他不认为应对网络传谣动用刑法和警察系统:“网络资讯的真实与否应该交与法庭来判断,而不是其他什么政府部门。否则这个判断的过程就是不公开的。”

他还指出,中国近年来很多反腐案件都是因为先有网民揭发才得以破案,因此不能因为有些网络意见和发布资讯不准确就一概严加打压。

惯性“运动式”治理?

近日来,继北京、江苏率先逮捕涉嫌传谣的著名网络写手“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以来,上海、山西、陕西、河南、海南的多个省市也宣布采取行动。

海南省公安厅周三公布惊人数字,称今年以来,已办理相关案件150多起,处理嫌疑人506人。

其中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一位安徽网民因为在网上询问某地是否发生了命案而被投入监狱。

根据《人民日报》的统计,在新浪和腾讯微博上,拥有超过千万粉丝的用户有200多人,粉丝超过10万粉丝的微博用户则有近两万人。因“嫖娼”被抓捕的美籍“薛蛮子”就有1千多万粉丝。

有网民称,超过一周的“打击传谣”行动已对新浪微博造成影响。内地著名房地产商人、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今早在网上表示,“微博上少了不少人”。

通过“运动式”行动治理社会问题,是中共习惯的做法。但早有研究人士指出“运动式治理”的弊端,称其易矫枉过正,造成冤假错案。

许多观察家指出,8月19日,中共高层要求宣传部门要大力打击通过互联网发表中共当局不喜欢言论的知识份子和网民;第二天,中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就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所谓的“打击网络谣言”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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