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玉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玉树,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652号。
被告:张福新,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18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将已判57.97亩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未判侵占的机井及配套设施和林地,均返还给石柱栏村民委员会。
请求强制清除被告在其侵占农田,种植的树木、作物、建造的地上设施,并复垦土地,恢复原状。诉讼受理费由被告交纳。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0)莱州民初字第1972号,(2011)烟民四终字第536号判决书,(2012)鲁民申字第437号裁定书认定一致,被告将57.97亩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返还给石柱栏村民委员会,但没明确清除其在地上建造的设施、种植的树木、作物,即没恢复原状。尽管已强制执行,但至今不到位,只是名义返还实际没返还。
此外被告侵占的机井及配套设施,盗伐林木伴随侵占的林地,均属集体所有权财产,应与已判决财产同时返还。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一款(一)(三)项、二、三款,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四)(五)(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二、三款之规定,诉请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持石柱栏村民委员会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金与土地损失,依照二审终判独立诉讼另行主张,与土地返还分立另行起诉。
此致
莱州人民法院
具状人: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民委员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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