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连3审 济南中院:可用于证明都是证据

【新唐人2013年08月24日讯】中共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2日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薄熙来在庭审首日就翻供,薄案还罕见连审3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上午透过官方微博表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据中央社报导,大陆知名律师陈有西在外媒对此发表评论说,检方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侦查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但这些文件依法并没有证据效力,因政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司法侦查权。不过,济南中院上午在官方微博以“法律规定”为题,提出证据说。

济南中院表示,根据大陆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济南中院指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济南中院表示,根据大陆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薄案审判长约10时10分宣布休庭,15分后庭审继续进行。

济南中院也在官方微博公布“庭审现场”的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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