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7月11日讯】台湾内政部今天(11日)举行部务会报,将“低收入户住宅补贴办法”名称修正为“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住宅补贴办法”,照顾族群增加了中低收入户,欲申请住宅补贴者还需具备相关条件。
据中央社报导,营建署官员指出,原“低收入户住宅补贴办法”的母法为社会救助法,立法院今年初三读通过社会救助法修正案,将中低收入户也纳入住宅补贴办法。
住宅补贴办法规定,欲申请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户者,须具备条件为无自有住宅、未承租国民住宅或未领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补贴,可以租赁住宅,但不能是违法出租。
另外,参考“自建自购住宅贷款利息及租金补贴办法”规定,家庭成员个别持有住宅面积未满40平方公尺,则视为无自有住宅。
内政部说,基于公平原则,以户为单位,同一住宅仅能核发一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的租金补贴。
内政部部务会报,将“低收入户住宅补贴办法”名称修正为“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住宅补贴办法”,并将原办法内提及“低收入户”部分,皆修正为“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
营建署表示,去年全国有5个县市办理低收住宅补贴,未来各地方政府会视财源状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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