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一党多党谁更能反腐败?

【新唐人2013年6月11日讯】新华社2013年6月8日发布了“戴立言”写的《政党制度与反腐败: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一文,提出“政党制度的设计本身并不是为了解决腐败问题,……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一党长期执政也可达到清廉,……共产党长期执政最有利于解决腐败易发多发的问题”等观点。本文认为:该文在“多党制不能……一党制也能……”的规范冲动中出现了重大的逻辑漏洞。

在“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的问题上,该文说:“‘透明国际’公布的资料表明,2012年世界上最腐败的10个国家与地区中,9个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而实际上,最腐败的10个只有8个是多党制,另外两个中,北朝鲜实行一党制,土库曼斯坦的新宪法允许多党,但从“土库曼共产党”改造而来的“土库曼斯坦民主党”长期单独执政,成为“事实上的一党制”。

另外,该文不能同时客观地承认,2012年世界上最廉洁的10个国家中,只有新加坡是“实际的一党制”国家,其他9个都是多党制国家。这就是说,虽然“多党制并没有杜绝腐败”的结论是对的(最腐败的10个只有8个是多党制),但最廉洁的10个只有1个是一党制。

如果“政党制度与反腐败”真的无关,那廉洁到底与什么有关?不幸的是,在“一些国家的腐败程度之所以比较轻”的关键问题上,该文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它一方面认为:“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在新加坡执掌政权,……在廉洁程度方面被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权威调研机构连年评为亚洲第一、世界前茅。”另一方面又认为:“主要是靠政治制度中遏制腐败的机制,即通过行政体制中对权力的分解、制约与监督,或者说通过政权与行政体系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而逐步控制和解决腐败问题。要知道,他们搞了两、三个世纪才取得这样的成绩单”。

该文实际上提出的是“行政分权决定论”的观点,“行政分权”明显是针对或为回避“三权分立”或“宪政民主”而提出的。但它的漏洞就在于:说新加坡时特别强调它几十年就变得非常廉洁,可一说到西方国家时,为什么就突然去强调“他们搞了两、三个世纪才取得这样的成绩单”?如果新加坡的一党制未必不好,为什么不去突出新加坡“如何快速廉洁”?如果西方的多党制未必好,为什么偏要去突出西方的慢速廉洁?中国是不是要取新加坡的“一党长期执政”而舍其“快速廉洁”,同时还要舍西方国家的“多党制”而取其“慢速廉洁”?一个逻辑两头用,怎么有利怎么来,这样的理论手法,是不是“我们的宣传工作中”不该出现的严重失误?

更大的漏洞还在于,如果该文提出的“行政分权决定论”是对的,那么中国应该如何通过“行政分权”去抑制腐败呢?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该文却说:

“我们能够形成统一而坚定的反腐败政治意志,可以制订长远的反腐败国家战略(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等),一直保持反腐败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不受立场不同、意识形态相异的政党更替的影响。……我们能够高效动员和协调包括相关国家反腐败机构、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在内的各种力量,对腐败进行强力打击和遏制。而低效率恰恰是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个通病。……中国的政治制度还能够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反腐败的政治责任,避免多党制条件下在朝党与在野党之间推诿扯皮,把反贪不力的责任归于对方。”

也就是说,如果该文提出的“政党制度本身不具备反腐败的因数”是对的,那你就不能在“一党多党谁更能反腐败”上唠唠叨叨,而是要彻底地讲清楚中国应该如何通过“行政分权”去抑制腐败,并讲清楚“行政分权”是否真的就能抑制腐败。由于上述漏洞的存在,我们完全有理由对该文的反腐败“行政分权决定论”持严重的怀疑态度。我本人主张用“制度文化组合决定论”去代替该文的“行政分权决定论”。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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