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高中以下可拒设基地台

【新唐人2013年05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2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高中职以下学校可以不同意第一类电信事业设置室外基地台。

交通委员会上午审查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杨丽环、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李昆泽分别提出的电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杨丽环提案说明表示,高中职以下学校多处人口密集、腹地小的区域,学生大部分时间是集体上下课,较少自主活动时间,使用行动通信需求也较少;为保障学童健康、回应家长要求,希望不要在高中职以下学校设置基地台。

初审条文规定,第一类电信事业或公设专用电信设施机关设置管线基础设施、终端设备及无线电台设施,除该设施有非使用私有土地、建筑物不能设置,或在公有土地、建筑物设置困难外,公有土地、建筑物应优先提供使用。但高中职以下学校得不同意第一类电信事业设置室外基地台。

第一类电信事业经营者包括固网、行动电话、第三代行动通讯(3G)等业者。

委员会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蔡其昌临时提案,要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按季且不定时至基地台测试数据,兼顾民众通讯权益与健康。

委员会也初审通过李昆泽修法提案。李昆泽表示,民国94年中华电信就已完成民营化作业,但电信法在这8年来并未配合修改,在法规上中华电信还是国营事业,有修改必要。

初审条文删除现行电信法中针对中华电信进行民营化时的要求,也删除“交通部为经营电信服务,得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置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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