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房订金 不得逾房价3成

【新唐人2013年05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0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天公布,为确保消费者订房权益已通过新规定,未来收订金不能超过总房价3成。

消保处指出,1月至4月就已累计收到70件与订房有关的消费纠纷申诉,为此,讨论通过“观光旅馆业与旅馆业及民宿个别旅客直接订房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共达成4项重点。

首先是要求业者应将房价总金额(含税及服务费)、付款方式、房价是否包含餐点、房间内是否提供空调设备、盥洗用具、网路服务,以及是否有接送服务等资讯完整揭露。

其次,当消费者订房时,倘若业者要收取订金,最高不可超过约定总房价的30%。

再者,业者应依消费者通知取消订房时间,依比例退还消费者所缴的订金。“解约通知距离预定住宿日”14天,应100%退还;10到13天,退还70%;7到9天,退还50%;4到6天,退还40%;2到3天,退还30%;只距离1天退还20%;当天则不退。

第四点,当消费者完成订房手续,并收到业者回传订房成功讯息后,却接到业者电话告知无法接受订房;或在预定入住日到达目的地时,却遭到业者回应无订房纪录,或住房客满无法提供房间的消费纠纷时;规定业者应加倍赔偿消费者所缴订金,过失1倍,故意3倍。

消保处也说,但若是业者以订房无需收受订金的行销方式,招揽消费者入住,却发生前述无法提供房间情形,为避免这类恶意竞争经营型态,此时的赔偿金额以总房价计算。

消保处参议赖淑铭说,由于交通部观光局还要通知业者,并预留公告期,今年暑假可能来不及上路。但未来上路后,业者违规,地方政府可依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最高对业者开罚新台币10万元;观光局也可定期抽验,将不合格业者公布在官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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