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8日电)环保署今天说,垦丁悠活“未环评先营运”案6区以集合住宅申请建案但却用作旅馆使用,依环评法规定,旅馆就应做整体环评。
垦丁悠活渡假村今天上午北上召开记者会,自清“绝无恶意规避环评”,悠活当初申请建照时,土地部分本来就可盖旅馆,并强调是接受垦管处建议,以集合住宅申请建照。
垦丁悠活渡假村律师林玉芬强调,民国85年取得建照时,依当时法规无须做环境影响评估法所定的环境影响评估,已属实质环评。且申请时已依国家公园法相关法令“预先评估环境影响”及检具“环境影响说明书”,经垦管处审核通过。
环保署综合计划处对此回应,业者在民国85年是以“集合住宅”申请建照,此部分确实不需要环评。但业者将住宅实质作为旅馆使用,这部分就一定要环评,“上述业者声称的环说书,也并未经过环评委员审查通过,不属于环评法的书件。”
民国89年环评法修订要求旅馆兴建或扩建,位于国家公园申请开发面积1公顷以上者,应实施环评。垦丁悠活渡假村董事长曾忠信强调,悠活在88年兴建完毕,且百分百没有扩建。
环保署回应,环评法规范的“兴建”,不单只建筑行为,还包括兴办、营运与建筑等,加上悠活在93年才申请1、2区旅馆执照,而其他区违规作为旅馆使用是事实。
环保署表示,依照环评精神,旅馆营运本来就要做整体的环境影响评估,此案有恶意规避环评瑕疵,有应环评而未环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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