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网路商店贩卖艺人小S代言的女性私密处保养品并重制、使用小S照片。法院依违反著作权法,判网路商店的蒋姓负责人4月徒刑。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蒋姓男子是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他被控明知艺人小S徐熙娣为一家代理商代言女性私密处保养品并拍摄广告宣传照片,却未经代理商同意及授权,找人以电脑重制小S的照片后,在所经营的网路商店,以“小S区商品”为名,销售同款女性私密处保养品。
法院审理时,蒋男的辩护人辩护指出,网路上随处可取得小S相关代言活动照片,各照片非常神似雷同,照片不具原创性。
台北地院依拍摄此照片的摄影师证词认为,照片具有创意性、原创性,属著作权法上保护的摄影著作,依违反著作权法判处蒋男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蒋男的公司也被科以罚金新台币20万元,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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