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3日电)铸钢大厂谢姓员工3年前因机具漏电,惨遭电击成植物人。最高法院今天认定,公司未提供安全设备,判决应赔新台币1700多万元。
法院判决指出,29岁的彰化县谢姓男子在民国99年间与父亲在同公司工作,他为了贴补家用,白天还另外兼差打工。
99年6月间,谢男在进行盖沙坑工作时因机具漏电,导致他当场遭高压电电击,送医后虽捡回一命,但意识昏迷无法言语,成了植物人。谢家向公司求偿。
法院审理时,公司辩称有定期检验设备,当年检验结果无异状。反控是谢男因另有兼职、超时工作,精神不济才遭电击。
最高法院参酌劳动检查报告后认为,谢男被电击并非人为操作不当,根本是因为公司电器设备未设接地线及防止感电用漏电断路器,公司未提供员工安全设备,应负过失责任,判决应赔偿1700多万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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