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奖励订上限 103年实施

【新唐人2013年05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修正草案,增订都市计划容积奖励上限规定,都市更新区最多50%,其他地区20%。

营建署官员表示,建商申请都更、绿建筑、停车场、开发规模等项目,政府都会给予容积奖励,虽个别增加容积有上限,但总量并无上限,导致总容积有失控、影响环境品质的情形。

为建立都市计划容积总量管控机制、回归都市计划体系管理,增订容积奖励总量上限规定,都市更新地区上限为50%,其他地区则为20%,预计明年1月起实施。

营建署官员说,修正草案施行范围为全国各县市,5都另订定施行细则,为配合5都施行细则修订,统一在103年1月1日施行,并依法制作业程序陈报行政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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