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2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营建署有关增订都市计划容积奖励上限规定,在实施都市更新地区的奖励上限为50%,其他地区奖励上限为20%,明年起实施。
由于现行奖励容积,包括绿化景观、街廓奖励、停车奖励等没有总量控管,营建署年初即研议将订定总量控管。
为建立都市计划容积总量管控机制,回归都市计划体系管理,增订容积奖励总量累计上限规定,内政部今天讨论通过营建署所提“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都市计划容积奖励上限规定。
修正重点主要是增订都市计划法定容积放宽建筑容积额度的总量累计上限,除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包括公共设施保留地取得、具有纪念性或艺术价值建筑与历史建筑保存维护等得以容积移转方式办理可移入容积。
其它依都市更新法规实施都市更新事业地区,不得超过建筑基地1.5倍的法定容积(奖励上限50%),或各该建筑基地0.3倍的法定容积再加其原建筑容积;一般地区,不得超过建筑基地1.2倍法定容积(奖励上限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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