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4月30日讯】引言:本人王玉东,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教师,2007年5月10日晚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警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羁押,进行刑讯逼供,2010年3月18日无罪释放。
本文根据本人亲身经历、所见所闻,叙述了对刑讯逼供及现行体制的一些感受,供有关专家学者及有志之士参考,为你我今后不再被“赵作海”、“佘祥林”,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贡献一点力量。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经人介绍,我与死者史春英相识,交往共三四次,06年12月16日下午,史与我通电话让我去找她,晚六时左右到其住处,未见到。等候约半小时回家。后发现此人不见。2007年5月10日,史的尸体被与其一起居住的两名公司经理(其中一人与史姘居)在其住处阳台上发现,报警。
河西分局刑警的刑讯逼供:2007年5月10日晚河西刑警找到我,我为配合调查在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主动随他们来到河西分局。这些刑警(他们是谁我现在也不知道,只知道是刑警一大队的)不按规定告知权利义务,不按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而是控制在刑警队进行刑讯逼供,采用全身固定,体罚,不让睡觉(长达七天八夜),不给吃喝,侮辱,辱骂,威胁,诱导欺骗等各种方法不间断进行讯问。在此基础上,在5月10日至5月17日的大量无罪供述中,形成了几份所谓的“有罪供述”。
本案中刑警及预审民警的违法行为:除了刑讯逼供外,办案民警有着大量的违法行为。如我被刑拘后不按规定告知权利义务;我被刑拘后不按规定立即向看守所移送而是一直控制在刑警队进行刑讯逼供;违反法律规定延长拘留(因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于5月22日提讯后未批,后重新报捕);5月25日延长拘留,却强迫我签5月17日(如签25日属违法羁押);8月初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预审民警却一直提讯到8月底;不向我送达鉴定结论;民警送我进看守所,用我的钱照X光片等等。另外,河西看守所民警还假冒我的名义,串通律师诈骗我外面的朋友一万三千元。
诉讼过程:200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进入预审;8月初进入审查起诉;9月初被移送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案件转至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未告知);2008年3月初起诉(在此期间可能两次退侦,未告知);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四次开庭审理;2010年3月18日无罪释放(在此期间案件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政法委,最后报送天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告知)。
被毁掉的后半生:三年来我历经河西看守所、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经历了外人无法想像的痛苦,终日在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的威胁辱骂下战战兢兢地生活,终日在死刑的威胁下煎熬,终日在委屈窝囊寻死中捱过,身体完全崩溃,疾病缠身,满头白发,性能力丧失。心理收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收到了巨大的折磨,无罪释放后至今仍然终日生活在往日的惊惧之中。经济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朋友同事都远离我而去,失去了工作中的各种机会,准备结婚的女友也已嫁作他人妇。我这一辈子再也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父母和家人遭受到巨大的压力,父母原本健康的身体已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疾病缠身,精神已完全崩溃。
混乱的看守所:极其恶劣的生存条件和终日的殴打辱骂使看守所成了人间炼狱。吃的是半碗水半碗泥未清洗未剥皮从市场收来无人要的菜做的菜汤;二十平米的监舍关押了二十几名犯罪嫌疑人,必须侧身笔直才能睡觉,夜间一旦去大小便就无法躺回原位睡觉;一套生活用品以高价卖很多次;看守所以数倍于市场价的高价向犯罪嫌疑人出售生活必需品;看守所对没钱的犯罪嫌疑人有病不给医治;纵容默许监舍内“鹰头、老大”“吃、拿、卡、要”,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威胁殴打欺压;利用“鹰头、老大”进行管理;强迫进行超时超体力劳动;“鹰头、老大”随意窜“号”;犯罪嫌疑人私藏现金,私藏电话;监舍内刀铲锅灶冰箱一应俱全,煎炒烹炸抽烟喝酒;犯罪嫌疑人约见驻检几乎不可能,等等。
三年的所见所闻:三年羁押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外人无法想像的事情,也见到了各种各样的案件。主要有:一、刑讯逼供普遍存在。所见到的犯罪嫌疑人几乎无一例外都受到了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有的被打伤,有的被致残,甚至有的精神失常,也有很多人向法院、检察院反映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无人理睬。普遍性的刑讯逼供被所谓的有罪判决掩盖了,只有在无罪时这个问题才被显现出来;二、超期羁押普遍存在。在我所经历的犯罪嫌疑人中,被关押五年、六年、七年的并不少见,被关押二、三年的为常态;三、冤假错案并不少见,在这里我仅举我同监舍见到并问过的几例。1、焦XX,天津市宝坻人,05年夏傍晚独自一人在公路上行走,联防队员认为形迹可疑,带进派出所,刑讯逼供,供述杀人三条半(其中一人为孕妇)后认定一名,在庭审中发现其当时正在广东打工,不具备作案时间,后又以涉嫌抢劫未遂补充起诉,判决抢劫未遂四年,判决后一个月期满,于09年5月在看守所释放。2、苟XX,河南人,在天津市北辰区打工,被以涉嫌绑架杀人逮捕,刑讯逼供,关押七年后于09年10月看守所无罪释放。3、魏XX,天津市人,民营企业家,基辅号航母落户天津市汉沽区时,市政府招商引资,受市政府邀请,投资几千万,投资失败,银行报案,被公安局以涉嫌普通诈骗羁押,起诉阶段检察院改为合同诈骗和虚增注册资本,判决虚增注册资本罪三年,判决后怕其上诉,检察院通知其抗诉,刑期快期满时通知其撤诉,于08年3月在看守所释放。4贾XX,商人,北京人,因经营需要向天津一企业借款五十万,天津企业报案,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已涉嫌诈骗羁押,一年后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07年底在看守所释放。
艰难的信访之路:2010年无罪释放后,我开始了漫长的艰难的信访之路。三年多以来,我跑遍了天津和北京的相关部门,都得不到任何回复,有时甚至是蛮横的威胁拒绝。我找到河西刑警,河西刑警说:这不算刑讯逼供。如果不这样,对老百姓无法交代;找到河西预审,预审民警说他们没错;市公安局信访人员说这不是刑讯逼供;找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我无法提供具体人员姓名和证据;找到法院想看一看案卷,被告知属于国家机密;找到律师,律师说有司法局规定当事人不能看相关材料;到市政法委,政法委说不归他们管,也管不了公安局;在天津市两会期间信访时遭到无辜殴打;到公安部,公安部说我越级上访;全国人大、中纪委等也都如此。在信访过程中,所有相关部门都不收信访材料,也不做任何书面答复。在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接待日时,无论严冬还是酷暑,每次都提前一两天到信访门口露天等候。在有限的几次接待中,局长说:对犯罪分子不可能客客气气,劝我忘掉这件事,开始新生活。更有甚者,在河西分局局长接访时说:当时看你也穿制服的面子上,对你已相当客气了。要是他,就不是这样了。几年来,我跑遍了各相关部门,邮件信函发了无数,各相关部门或推脱、或拒绝,没有任何人与我进行正式沟通。
根据我的亲身经历、所见所闻,结合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很多冤假错案,如赵作海,佘祥林,陈建阳,杜培武,张高辉叔侄等等,我发现这些案件有一些共性存在:1、都经历了严酷的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2、在刑讯逼供下,普遍有或多后少的不完整的有罪供述;3、证据都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或根本没有证据;4、都被严重超期羁押;5、除个别案件如聂树彬案外,基本都被判处死缓或以下刑罚;6、冤假错案的被纠正基本依赖于偶然因素的出现,如真凶出现、被害人复活等等。
刑讯逼供的成因:我国的79年刑诉法、96年刑诉法、到12年新刑诉法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虽然历经变化,但无一例外都严禁刑讯逼供。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普遍存在呢?我认为除了几千年法律文化中的有罪推定、口供至上、刑讯逼供等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现实原因。
一、公安部门的所有警察,包括各个级别的领导,甚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都认为刑讯逼供是破案的手段。刑讯逼供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证据或取得破案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一旦你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你就失去了合法公民所拥有的所有权利,我就可以对你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这体现了司法部门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观念,从而纵容默许了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每一名警察都认为即使进行刑讯逼供了,也会被默许,也不会被追究责任,而形成了刑讯逼供的常态化,普遍化。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重打击请保护、有罪推定、宁枉勿纵、疑罪从轻的指导思想,这实际也是高度集权制度的重管理轻服务思想在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时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决定了刑讯逼供的必然存在。法律规定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实际上在党的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已经一体化,检察院对刑讯逼供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不愿也无力制约,法院对刑讯逼供也视为不存在。司法不独立,遏制刑讯逼供根本就无从谈起。
三、同时,公安与看守所的一体化,使大量的刑讯逼供得以普遍存在,为刑讯逼供推波助澜。
四、在中国的高度集权体制下,官员阶层已形成了联系紧密的利益团体,尤其是公检法,由于行业接近,来往密切,感情亲密,利益的连带关系使其互相之间就更加紧密,相互维护的愿望就更加强烈,利益团体的固化就加明显,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和监督就更失去了动力。
五、当然,造成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治国体制。至于是以党治国还是以法治国,在这里不叙述,但有一点非常明显就是警察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维稳的需要体现的就更加明显。从拆迁,到社会秩序,到社会治安,再到各种群体性事件,无处不活跃着全副武装的公安警察,警察已成为保护各种滥用权力、错用权力,乃至违法使用权力的工具。你不能指望见惯各种违法用权情形的警察对普通百姓温良恭俭让,更不能指望打惯人骂惯人吃惯人的警察在处理案件时能严格遵守法律。
公安的特殊地位在体制中体现的也非常明显。从公安局长的级别上看,公安局长比其他局委高半格,已进入领导核心的决策层,全国各地的公安局长一般由副市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兼任,天津情况比较特殊,也是由政协副主席兼任。在政法委中公安局长公安局长都是第一副书记,比如公安部长郭声琨还是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同时还有一名副书记也是公安部的领导。无论从党内还是党外,还是实际权力,公安局长的权力都远远高于检察长、法院院长。在这种情况下,让检察院、法院去监督公安局无异于与虎谋皮,根本不可能。
即使在社会上老百姓的眼中公安民警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也非常明显。各个机关部门或部门的相关人员无不以穿警察制服为荣,因为法律规定不能着警察制服,于是五花八门的与警察制服非常接近很难区分的各种制服出现了,甚至社会企业也要傍警察制服。一天傍晚从某饭店门口经过,看见一群头戴钢盔,足蹬作训靴的人,我以为是特警在执行任务,到身边仔细一看,原来是饭店的车辆引导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各种人员为什么非要傍警察制服?无非是要借此来吓唬老百姓。警察的特殊地位和恶名也就不言而喻了。
六、造成刑讯逼供还有一个原因,也是高度集权体制的必然特点,就是权力的骄横。拥有权力的人都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在我所代表的权力面前任何人都是弱者,你必须服从我,也就是服从权力。你如有不从,我就可以动用权力对你进行惩罚。在一次开庭时,因我情绪激动,无法继续开庭,在庭下审判长劝我不要激动,我说:我没有犯罪,却被无辜羁押,承受了无法承受的痛苦。换做你,你会怎么样?审判长勃然大怒,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而对我进行严厉训斥。
以上一些原因也说明为什么很多案件被判处死缓,在案件审理时很多相关人员其实都已发现了问题,认为可能是冤假错案,肯定经历了刑讯逼供,但最后还是被判处有罪,只不过是为了留有一定余地,留了一条命而已。
基于以上所述,要杜绝刑讯逼供,除了从法律条文上对禁止刑讯逼供更加具体化、细化、责任化之外,更重要的是体制上入手,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
一、从司法体制上要司法独立,使法院、检察院敢于监督、能够监督。
二、对公安严格限权,大幅度限权,使公安回归严格依法办案的本来面目,在司法程序中把公安警察降到与证人对等的位置上来。
三、看守所与公安局分离,使刑讯逼供的问题尽可能地外化、显化。
四、司法要去行政化,使检察官、法官不再畏权、媚权,敢于并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忠于法律。
五、最根本还要从政治体制入手,顶层设计,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不再依靠高压维稳,警察不再是治国工具,维稳工具。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公民民主权利彰显,民主法制建设健全,刑讯逼供自然成了过街老鼠,无法存在。
2013年4月20日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