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8日电)胡姓男子为患者植牙时,未告知风险也未在患者感染时作妥善处理。高院日前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台北市某胡姓牙医师于民国96年间,为患有牙周病的蔡姓女子进行植牙手术。
蔡女控诉,胡男未告知她植牙手术的风险,她术后持续发烧、肿痛,右下臼齿牙龈生成淋巴结,回诊后胡男未予以治疗也未即时将她转介医学中心检查。
她说,隔年3月仍持续高烧不退,至另间医院急诊住院后,才发现是植牙后细菌感染,导致右脸颊蜂窝性组织炎合并右颈局部淋巴结肿大及发烧,移除植体后,才消除症状。蔡女提告处理。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时,胡男主张,蔡女在治疗期间无任何感染症状,且蔡女的蜂窝性组织炎并非发生在植牙位置,也与植牙时间有段距离,他并无过失。
法院依不同大型医院医师证词认为,医疗常规上对于患者发烧或淋巴结肿大等情形,医师于无法排除感染可能性时,应将病患转诊或给予抗生素治疗,否则将令患者产生蜂窝性组织炎等并发症,甚至有致命的风险。
法院认为,胡男的疏失行为与蔡女因植牙后细菌感染导致右脸颊蜂窝性组织炎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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