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1日电)参采外界意见,金管会再修订,受托办理电子投票事务者,除不可以担任委托书征求人外,也不可以担任同一家公司股务代理事务,以维持公正性及独立性。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除要求未来公开发行公司若股务收回自办,需要股东会通过,并且要向金管会指定机构(集保中心)申请核准。
金管会明定,公司办理电子投票事务应该委外办理。
参采外界意见,金管会再修正,办理电子投票事务者,除了不可以担任委托书征求人之外,也不可以担任同一家公司的股务代理等,以维持公正及独立性。
另外,委托书在开股东会之前,金管会要求都需要验证,不以股东会有选举董事、监察人议案为限;不过,考量公司落实的问题,金管会给予缓冲期,至今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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