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归化要件 拟删品行端正

【新唐人2013年04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1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国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有共识删除外国人申请归化时须品行端正要件。

依现行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归化须具备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等要件。不过,因“品行端正”用语太抽象,仅以裁量者主观意识判别,可能有所偏颇,甚至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内政委员会有共识删除品行端正要件,并依微罪不罚原则,如受不起诉、缓起诉处分或宣告缓刑或经判处得易科罚金、易服社会劳动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或过失犯罪者,仍能申请归化。确切条文尚待内政部和法务部研拟,委员会将择期再审。

另外,依现行规定,外籍配偶特殊归化须在台合法居留连续3年以上,且每年超过183天,内政委员会有共识改为在台合法居留5年内累计3年以上,且每年超过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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