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0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劳工安全卫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增订“防过劳条款”,但暂无共识,保留待处理。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劳工安全卫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提案,应订出预防过劳设备及措施,以刑责要求雇主,若违反规定致发生职业灾害,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8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明定,雇主对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的预防等事项,应妥为规划及采取必要安全卫生措施。违者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违反规定致发生职业病,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安全卫生处长傅还然受访表示,预防过劳要订出设备有难度,应从管理措施着手,追究雇主是否做好劳工健康管理,健康检查能知道劳工健康情形,如有异常,雇主就不该指派高压力、长工时等工作,要是违反就能罚。
另外,委员会有共识将法案名称修正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并扩大适用于各业受雇劳工、自营作业者及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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