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9日电)某营造公司承揽台电龙门施工处的工程后逾期完工,台电龙门施工处请求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给付履约保证金,法院今判给付。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1家营造公司于民国90年间,承揽台湾电力公司核能火力发电工程处龙门施工处的机房工程,并分别由花旗、日盛银行分别出具新台币8000万元及4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书。
台电龙门施工处主张,营造公司逾期完工,依比例递减后,请求花旗、日盛银行分别给付5000万元及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余额。
花旗银行给付2000万元,但日盛银行拒绝给付;台电龙门施工处起诉请求2间银行给付全数的履约保证金余额。
最高法院维持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依工程进度,花旗、日盛银行所余担保金额分别是2000万元及1000万元,判决日盛银行给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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