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普:乔装普选的奇谈怪论

【新唐人2013年4月7日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早前表示,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而且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不得“逢中必反”,不得企图“推翻中共领导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悍然制造专政舆论,强硬回应港人民主诉求。中共喉舌《环球时报》随即不点名炮轰“占领中环”运动,声称“这是泛民主派的误判”,“以香港的“经济自杀”做政治赌博”,指责民主派妄图以此“作为对付中央政府的特效工具,以为能逼使中央做没有底线的退让”,并且宣称“内地民众决不会永远保持面对挑衅的斯文,届时内地民众的愤怒可能不是中央政府能压得住的”,极尽狂嚣、反智、诋毁、抹黑之能事。地下党员特首梁振英当然积极配合中央主旋律,公然表示:“很难想像,若果不爱国、不爱港,他怎可以当上特首”。然后再由行政会议成员李慧琼巧施“软招”,她声称自己希望能做中央和“占领中环”之间的“桥梁”,期盼中央和民主派重回“沟通平台”云云。一硬一软,一横一竖,横的躺下,竖的说话,尽是狗屁。毕竟中共只得一个,脸谱多变,本质不变。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表香港回归后第三次报告,要求特区政府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关注港府没有清晰计划落实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未能保证2017年特首及2020年立法会选举实现真普选,亦即对投票者及参选者的权利不设无理限制,显示国际社会已经开始深表关注。报告公开后,终于激化中共决意把舆论战“升级”。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人代谭惠珠突然现身说法,搬出一套似是而非的法律歪理来声援乔晓阳的谬论。(一)她声称《基本法》序言表明根据中国宪法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又列明特首需要向中央负责,而且特首权力也由中国宪法赋予,因此中国宪法适用于香港,而如果特首企图推翻共产党领导,便是对抗中央,违反宪法,不得参选。(二)她进一步声称:上述联合国《公约》只提到“选举权”要普及而平等,不包括“提名权”和“被选举权”,而且港英政府早已对该《公约》提出“保留”而不实施《公约》第 25B条(有关“选举权”要普及与平等的条款),且该“保留”在回归后继续有效,进而为中共全面操控的“假普选”鼓与呼。(谭发言后不久,特区政府随即附和回应,发言人指英国政府1976年“保留”不实施有关条文,现时仍然有效,称香港按《基本法》而非《公约》落实普选,全然漠视普选是否合乎国际标准。)(三)她指出:香港能达至普选是基于《基本法》而非《公约》,亦即特区无需根据《公约》实行普选。(四)至于最后是否对《基本法》第45条中何谓“民主程序”释法解决,她不希望,但不排除这个可能性。(五)她又以聘请员工为例,“我公司是卖肉,但你很不喜欢肉,又不喜欢杀生,那你不用过来应征,大家讲清讲楚,免得以后发生什么事,又再需要改正,费时失事”。如此一套“乔装普选的奇谭怪论”,实在让人叹为观止。笔者的驳论如下。

一、即使特首要向中央负责,也绝不代表特首必须完全服从中央的任何指示。如果中央要求特首奸淫掳掠,特首当然必须抗拒。如果中央要求特首限制示威、箝制港台、审查报刊、抓捕异己,特首同样必须抗拒。原因无他,特首要向中央负责,但中央更应向包括全体香港市民在内的中国公民负责,更应向良知、公义、自由、人权、法治、人性尊严负责,因此香港特首归根结柢应当向其上级老板亦即全港市民和良知公义全面负责。依照谭惠珠上述打工比喻来演绎,其论述的谬误也就更加明显。由于港人才是真正老板,中共始终仅应居于员工的地位,因此如果中共这么不喜欢港人这个老板挺起胸膛而当个真正的老板,中共大可以滚出香港,撤出军队,找别个老板去专他的政。“大家讲清讲楚,免得以后发生什么事,又再需要改正,费时失事。”如果中共中央真的觉得自己不应向包括全体香港市民在内的中国公民负责,不应向良知、公义、自由、人权负责,那么现在就应鼓起勇气说出来:“中共无需向任何人负责,我是痞子,我是魔鬼,我爱怎样就怎样!”这样不是更痛快吗?

二、谭惠珠就连最基本的阅读理解和逻辑论述能力也欠奉。她所谓中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简直荒谬透顶,就连基本观念都没有搞清楚。《基本法》附件三明确规定了适用在香港的全国性法律,其中从来就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中国法律。况且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的内容,《基本法》序言及第5条都已经明确规定:内地实行社会主义,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形成所谓“一国两制”。请问谭惠珠:除宪法第31条外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全部条文,究竟是社会主义法律,还是资本主义法律?如属前者,全部不适用于香港嘛。如果她认为属于后者,难道她要主张中国宪法“走资”?她又说“对抗中央”就等于“违反宪法”,试问宪法究竟有哪一条禁止香港市民或香港特首“对抗中央”的?更重要的是,这部所谓“社会主义宪法”能适用在不实行“社会主义”的香港吗?归根结柢,上述香港《基本法》的明确规定正好意味着港人有权推翻任何试图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包括社会主义宪法)的阳谋和阴谋,其理至明。

三、谭惠珠又重复乔晓阳的老调和歪理。他们两人先后抛出一连串具有“政治筛选”功能的名词,其中包括:“爱国爱港”、“不对抗中央”、“不逢中必反”、“不企图推翻中共领导或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等。笔者的反诘很简单,一个字:谁?谁不爱国爱港?谁在对抗中央?谁要推翻中共?乔晓阳仅暗示了何俊仁和余若薇,但又没有指明,因此必须接受港人的严正质问。无论他们如何回应或有无回应,标准何在?证据何在?更重要的是,谁来判断?需知道:爱、抗、反、变,都是没有确定意义的动词。国、港、中央,也是没有确定意义的名词。由始至终,话语权一直牢牢掌握在中共手中,从来没有客观标准,只有中共高层主观意志。党认为你爱,你就是爱,可以参选;党认为你对抗,你就是对抗,不得参选。曾荫权原来被中共划定为“港英余孽”,也可以忽然变成“爱国爱港”的行政长官。薄熙来原本“根正苗红”,也可忽然被扫地出门,沦为“羞党辱国”的阶下囚。更不用说高岗、彭德怀、刘少奇、林彪、邓小平、江青、胡耀邦、赵紫阳、陈希同、陈良宇等人了。如果有人还要琢磨什么才叫“爱”,什么才算“不对抗”,那人肯定是中共奴才的好材料,因为他从来没有弄懂中共的历史、语言和权力。归根结底,中共一党专政根本容不下半分异数,政治筛选完全是由中共专政本质所决定的,中共代言人的各种说词都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借口而已。

四、谭惠珠声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提到“选举权”要普及而平等,不包括“提名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完全错误的理解。翻开《公约》英文文本,一目了然。第25条(丑)款规定:凡属公民,不得受歧视和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在真正、定期之选举中投票及被选,而这些选举必须体现普及而平等的参政权,并应以无记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at genuine periodic elections which shall be by universal and equal suffrage and shall be held by secret ballot, guaranteeing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这里所说的"suffrage"不应仅单纯理解为选举权而已,应该包括选举权(active suffrage)和参选权(passive suffrage)两者,可以统称为“参政权”,方符英文文义。因此,除了选举权之外,参选权(被选举权)也必须做到普及和平等。至于如何提名参选人,也同样必须贯彻上述原则,亦即让有意参选人士“不受歧视和无理限制”,从而“保证选民意志之自由表现”,方符公约。这项公约规定已经通过《基本法》第39条规定,表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然后,谭惠珠口沫横飞,大言不惭,扬言港英政府早已对该《公约》提出“保留”而不实施《公约》第 25条(丑)款(上述普选条款),而且该“保留”在回归后继续有效云云。这是错上加错,睁眼撒谎,蒙骗港人。不妨拿出她所说的“保留”条款一读,即知其误:“联合王国政府就第25条(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遑论香港立法局已于1991年起引入直选,甫推行直选,保留条款便要立即失效。)需知道“行政局”在回归后变成了“行政会议”,而不是变成了“行政长官”,而上述“保留”条款并没有列出“港督”,亦即不涉及“港督”的选举,因此也不涉及回归后的“特首”选举。昔日殖民地港督不经选举,人尽皆知,但是2017年特首必须通过普选产生,而上述“保留”条款从来不涉及香港首长的选举,因此《公约》第25条(丑)款(普选条款)已经通过《基本法》第39条规定引入而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应当原封不动地、毫无保留地适用在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亦即全方位的“参政权”必须做到普及而平等,从来不以“选举权”为限。否则,按照“奇谭怪论”,目前的立法会五个“超级议席”交由全港市民选举(只有区议员才有提名权和被选举权),都已经是“普选”了,哪还需要改革吗?这种货色的功能组别不也就可以千秋万世,进而佯称实现了“普选”了吗?笔者期盼香港民主同道认清事实,奋勇反驳,以正视听。

五、谭惠珠始终认为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第 45条中何谓“民主程序”释法。然而,一旦硬要把虚的弄成实的,封杀掉未来港人幻想和中共回旋的余地,并且硬要把“真民主”明文扭曲成“假民主”,进而回避提名委员会的“小圈子”本质,甚至明文突显提名权和被选举权的不普及和不平等,恐怕会酿成国际笑话,中共国际形象受损,恐非中共当前所愿。毕竟,谭惠珠没有把这段潜台词讲清讲楚,只说声“我相信中央也不希望释法”,真像甄嬛参透了雍正皇帝的内心,但又不敢翻开主子的底牌一样,奴才也就可以跪安了,还差说一声“感谢党”而已。添烦添乱,先声夺人,狐假虎威,莫此为甚。

正如“占领中环”行动发起人戴耀廷所说,谭惠珠如此理解“普选”是“违反常识”。 此话不错,而笔者更认为谭惠珠的言论更反映其逻辑论述能力、法律理解能力、人文价值观念彻底破产,既违反常识,也违反专业,更违反人性。与此同时,坊间近日更有传闻,指出地下党等建制人士已筹划好下届特首选举方案,并且已向北京报备,计划在明年初公开,作为谈判方案。该方案拟将提名委员会设定在1600人或2000人,并维持现有四大界别的组成模式(即工商金融界、劳工社会服务及宗教界、专业界别、立法会及地区人大等),要求候选人必须在当中至少三个界别获得提名,而提名人数也由目前的150个提高至300个,甚至要在入闸前宣誓不能与中央对抗,可谓用尽各种方法封杀民主派,尽情剥夺港人的全面参政权。期盼港人明察,奋起扬声,直斥其非,无惧中共猛裂舆论攻势,有理有节,勇敢反击。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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