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日电)民国85年空军营区女童遭性侵命案,二审今天改判被告许荣洲无罪。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证据之一的掌纹虽是许男所有,但却难证明是血掌纹还是汗掌纹。
军方于86年速审速结,枪决涉案士兵江国庆,但全案遭质疑军方办案期间刑求、不当取供。监察院99年纠正国防部,法务部也指示检方重启调查,检方事后改认定犯案者是当年另一士兵许荣洲,100年5月起诉许荣洲,台北地方法院于100年12月依杀人罪,判许荣洲有期徒刑18年。
一审认为许荣洲虽有轻度智能不足、又曾翻供,但自白与真实太接近,因此采信许男历次自白。关键证物之一从厕所窗户横隔木条所采到的掌纹,经调查局、刑事警察局鉴验,都与许男右手掌纹相符;法官也采信法医研究所实验结果,掌纹沾有氨基酸,应是沾有女童血液后留下血掌纹。
但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依地缘关系来看,许男等很多士官兵依常情都会使用到厕所,掌纹只能证明许荣洲曾到场,无法证明犯案。
二审合议庭认为,横隔木条早已遗失,无从比对掌纹是否含血迹,而且法医研究所报告“研判本案当事人以手掌接触木板时,手掌上最有可能沾附血液或其他含有大量氨基酸之物质”,均以“很可能”、“最有可能”作结论,显见法医所也无法确定只是在可能的推测下所做的实验。
判决书指出,全案当年的鉴识报告认为掌纹并非血液,重启调查后,二审期间传讯法医所所长李俊亿证称,“无法从掌纹照片之颜色区别系人体血液或是汗液或是其他物质的α氨基酸所产生之结果”,加上被告许荣洲自白矛盾之处甚多,判决许荣洲无罪,并将他停押责付及限制住居,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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