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01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日电)民进党籍立委萧美琴等人提案修法,对于二二八事件申请给付赔偿金的期限再延长2年。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下午讨论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陈其迈等人提案,增订第6条之1规定,对于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受害者的人性尊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萧美琴等则提案,申请赔偿期限再延长2年。对此,内政部次长萧家淇说,条例自民国84年10月7日施行以来经4次修法延长,在93年10月6日申请赔偿期限届满后,以书面或口头向基金会提出申请或洽询者,共有56件,其中约16件受难者的姓名曾出现在二二八相关档案或文献中。
萧家淇说,未经调查证据及专家学者审认以前,虽无法推定全都是因为二二八事件受难案件,但应有部分符合二二八条例的要件,如延长受理期限,有利于受难者或家属赔偿金申请权益,但法条文字宜具体明确,否则恐造成日后执行困难。
有关增订对二二八事件为不实表述或恶意言论者刑罚规定一事,萧家淇说,刑法对诽谤他人名誉、公然侮辱他人情况,已订有处罚规定,对已死亡的人公然侮辱者,刑法也有加重处罚规定。
萧家淇表示,二二八事件为可受公评的历史事件,为避免引起论罪处罚的争议或侵害言论自由,宜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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