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21日电)财政部澄清,货物税计入营业税税基,其中营业税当期申报就可扣抵,买方营业人最后实际负担税额并没有税上加税情况。
由于昨(20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委员质询时表示,油价内含货物税并计入营业税税基,好像是“税上加税”。财政部特别澄清,并无税上加税。
财政部说明,由于加值型营业税制采取“税额扣抵法”,例如营业人购买油品供业务上使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都可扣抵而无租税负担;所以这项货物税加在税基中,再课征营业税,虽然买方暂时多缴税额,但当期申报就可扣抵,并没有税上加税情况。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国际上课征加值税国家,如欧盟、新加坡、南韩及日本等,都将货物税等特种销售税列入营业税税基,台湾规定尚符合国际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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