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债权 自行催收为原则

【新唐人2013年03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2日电)金管会表示,银行出售不良债权经与银行公会研商获得共识,原则上自行催收,特例才可允许出售,以确保债务人权益,不因出售不良债权后不当追债而有所侵害。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近来外界关切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出售后,有不当的追偿行为,衍生出许多债务人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争议。

金管会表示,鉴于金融机构的资产品质已经明显改善,以及考量债务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已经与中华民国银行公会研商获得共识,原则上由金融机构自己催收,特例才可以出售不良债权。

根据新修正的事项,只有 3种情况之下,银行才可以出售不良债权。包含金融机构最近 4季的平均逾放比大于3%,经自行催收之后,仍然无法改善,且经由董事会通过的案件。根据金管会统计,目前没有银行的逾放比高于3%。

其次,联贷授信案件,或与联贷案件同一借款人,且须要与联贷案并同处理的案件,才可出售;境外分行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的授信案件等。

同时金管会要求,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时,要明定买受人(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资格包含不可违法等,且应在契约中约定,要求买受人不可以有不当的催收行为。

金管会说,银行的催收作业跟人力应该独立承担,对借款人权益较有保障,催收纠纷若减少,对金融机构名誉及发展也有帮助。

金管会统计,近5年的银行出售不良债权金额,民国97年为新台币498亿元、98年为526亿元、99年347亿元、100年为725亿元、去年为298亿元。

金管会指出,近日就会发布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应注意事项修正规定,正式规范金融机构出售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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