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最高法院审议投票权法(视频)

【新唐人2013年03月02日讯】(美国之音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就美国国会1960年代通过的一项确保少数族裔投票权的民权法进行了审议。在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中,我们就来为各位介绍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问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对美国国会1965年通过的“投票权法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的焦点是该法律的第5条。第5条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做出影响投票的改变之前必须得到司法部或联邦法院的许可或事先批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历史上在投票中出现过严重的族歧视问题的最南部几个州和其他一些州制定的。

美国内战后,美国国会在1870年通过宪法第15条修正案,明确给予有色人种投票权。但是,在最南部诸州,非洲裔美国人因受到读写能力测试以及投票税的歧视,参与投票仍困难重重。

1965年,在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投票权法案”,以彻底消除对非洲裔美国人构成的投票歧视。同年8月6日,林登•约翰逊总统将其签署成为法律。
美国国会曾经多次延长这个法律的有效期,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7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在该法案届满之前,以压倒性多数批准延长这个法案的有效期限,并经由布希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但是,被“投票权法”覆盖的一些州的保守派组织和政府官员最近提出,这个法律在当今社会已经过时,没有必要再存在下去。

布奇•埃利斯(Butch Ellis)是阿拉巴马州谢尔比郡检察官。在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诉讼的就是谢尔比郡,被起诉方是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这个案子2011年提出,经过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2013年2月27日上达联邦最高法院。

约翰•路易斯(John Lewis)是来自乔治亚州民主党籍美国国会众议员。1965年,他在阿拉巴马州领导争取投票权的游行中遭人毒打。

他说:“我们从那时以来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投票权法。一些人喜欢指出我们已是国会的少数族群,我们有一位非洲裔美国人总统的这一事实,但是,我们还没有达到目标呢!”

一些民权组织和欧巴马政府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中为“投票权法”进行了辩护。他们承认,过去几十年间,在“投票权法”覆盖的一些州里,种族关系的确有所改善。但是,这个法律对确保各州以及地方司法管辖区保护所有美国人的投票权,无论他们来自哪个种族,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联邦最高法院几位比较保守的大法官在法庭的口头辩论过程中似乎对“投票权法”第5条表示怀疑,他们质疑美国国会1965年通过的这个法律在近半个世纪后的今天是否仍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因为它是1950年代末期到1960年代初期民权运动的产物,如今社会已大不相同,联邦最高法院何时就这个案子做出判决尚未决定。预计,法庭的判决不仅会对投票法本身产生影响,也会在全美引起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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