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2月19日讯】2011年2月20日下午2点许,我携带一大卷黄色大报纸来到“中国茉莉花革命”天津聚集地——鼓楼,虽然此时鼓楼已布满警车、警察、及便衣国保,但我仍 毅然决然地走到中心地带,把黄色大报纸摊开在地上,用大号记号笔在黄纸上写道:
“同样的诉求,不一样的结果!埃及解放广场,中国天安门广场!埃及的今天就 是中国的明天。刚刚写完那个这几句话,四周立即围拢上很多人群并进行拍照,两名警察也走上来,抢走了大字报,并要带我离开,我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之自由,我无任何违法行为,为什么要跟你走”。僵持之下,上来两名彪悍便衣国保,连拖带拽强行把我扭走,我就高喊:“民主万岁!自由万岁!”,于是国保就拚命掐住我的脖子,使我窒息得喘不上气来,就这样被拖拽到100米远的一个院子里(估计是当局应对茉莉花革命的鼓楼现场指挥部)。
在此地我被关押了约两个小时,期间对我进行了审讯并对我写的大字报进行了拍照。之后从后门把我转押到果园新村街派出所关押,拷在审讯室的一张专供审讯的椅子上,此椅子四周有围挡,双腿只能卷缩,伸不开,动弹不得,然后开始轮番审讯打骂。夜里不让睡觉,寒冷难耐。此情一直延续到次日上午九点许,由侯副所长带领三名警察,用警车把我押送到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司法鉴定,先是专家对我进行了精神检查,而后又进行了大量的心理测验、脑电图检查等,前后用 了近一天的时间,最后得出鉴定结论,精神正常,无任何精神疾病。但公安机关却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故意不出具《鉴定意见书》,故意不将鉴定结论告诉我,为日后公安机关再次把我弄成精神病人做准备。其险恶用心何其毒也!!!
下午四点左右,我被带回派出所,晚上释放回家。
被精神病,反人类罪,将正常人强送精神病院,是一种极不人道的反人类罪行,是前苏联政权对待政治异议分子的惯用手段。
要毁掉一个人最恶毒的手段,不是把他送进监狱,而是关进精神病院。
相对把无辜者送进监狱.送往劳教,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手续更为简单。送进监狱涉及公、检、法、司多个部门,需要走完复杂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常常受到被告聘请的“律师”干扰。送往劳教,虽然只需公安局一家说了算,相对于将人送往监狱方便许多,但由于劳教制度饱受社会争议,批准劳教的权力,已经上收到了 县公安局长、分局长一级领导。况且劳教还有最长三年的时间限制,无法将人长期关押。将正常人强送精神病院,只需派出所一级领导批准即可,多数地方实际权力 甚至下放给办案人员,只需派出所或刑侦队盖个公章即可,手续极为使得,而且关押时间可长可短,只需一个简单的手续就可将人关到死。更为可怕的是,不仅公安 机关办案人员有这个权力,一些乡镇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是一个多么疯狂.可怕的社会现象。
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之所以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反人类罪行,是因为此罪行严重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近年来公开披露的案件中,许多被强送进精神病院的正常人,被强行捆打,被强制大剂量用药“治疗”,把正常人变成了真正的精神病人,甚至被“治”死在精神病院。有的正常人竟然被当初强送进精神病院的办案人员所遗忘,好不容易通过病友送出消息,官方先是否认,被“精神病人”亲属识破后,又以继续治疗为由,拒不放人。
为了国家的法制进步和人民幸福安康,是该全社会高度关注此类恶性案件的时候了,否则今天被失踪、被强送进精神病院的是他,明天被失踪、被强送精神病院的就可能是你我和我们的亲人。
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72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4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完成委托人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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