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党员缴交党费行之有年

【新唐人2013年02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8日电)国民党人士今天说,党员缴交党费制度行之有年,民国96年8月8日中常会修正通过,当初为促进行使党权的公平性,订追溯年限。

中国国民党上午召开例行性工作会议,与会者会后转述,有关党员缴交党费议题,相关党务人士于会中做出说明。

与会者转述,党员缴交党费的制度行之有年,是于96年8月8日经第17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90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国国民党党员缴纳党费办法”。

党务人士表示,当年的组织发展人士在中常会说明指出,办法中第12条增加“党员未缴党费者需补缴,但补缴最多以追溯5年为限”等文字,以避免某些党员只选择初选的那一年缴纳党费,平时却不缴党费,参照民法规定,以追溯5年为限。

另外,党务人士也说,为促进行使党权的公平性,所以制订相关追溯年限。他举例,如果过去5年当中,有3年缴交党费,但2年未缴,如能在党内选举4个月前补缴未缴的2年党费,届时即可行使党权;过去10年未缴交党费,则追溯缴交5年党费即可。

至于外界询问为何上一届党主席选举,只需补缴2年党费?党务人说明指出,党员缴交党费相关办法是在96年8月8日修正通过,但于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98年党主席改选时,往回推至97年开始实施的党员缴交党费办法,当时只需追缴2年的党费即可行使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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