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31日电)领月退俸的公务员若亡故,配偶可终身领“月抚慰金”,但铨叙部拟修法,民国106年后亡故者,遗族只能领“一次抚慰金”。
目前领月退休金的公务员,身故后,55岁以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残子女,可选择一次领抚慰金,或按照月退休金半俸,续领“月抚慰金”。
如领月抚慰金,配偶及全残子女可领终身,未成年子女可领到成年。据铨叙部估计,现在每年约有1万多人在领月抚慰金,每年约领新台币20多亿元。
铨叙部退抚司长吕明泰说,过去公务员待遇低,一家子只靠一份退休金过活,遗族生活无着,再加上社会福利制度不好,所以有“月抚慰金”;现在公务员待遇已调高,也有国民年金等福利制度,月抚慰金有必要改变。
吕明泰举例,以一个年资25年、50岁退休公务员为例,退休后领月退俸,领30年到80岁亡故,他60岁配偶继续领月俸折半的“月抚慰金”,一直到配偶再婚或亡故。
吕明泰说,若上述提及的配偶到80岁亡故,等于领了20年月抚慰金;从未缴钱给退抚基金,但负担却由新进公务员扛,不公平。
铨叙部规划,若民国105年开始实施改革,民国106年以后亡故公务员遗族只能领“一次抚慰金”,不能领月抚慰金;至于106年以前已在领取月抚慰金的遗族,不受影响。
至于一次抚慰金数额,吕明泰说,若公务员原可领一次退新台币280万元,领5年月退、共100万元就过世,当中180万元差额会补给遗族,并加发5个基数的抚慰金(一个基数约本俸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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