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茜:论保护宪法权利中的言论自由权

【新唐人2013年1月26日讯】中国是人类政治史上延续“以言治罪”时间最漫长的国家,也是在现今世界中,公民“因言获罪”最多的国家。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就主张“非礼勿言”。汉代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偶语弃市”、“腹诽”定罪、“文字狱”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在中共建国后尤其在文革期间,对言论自由的残酷打击达到历史空前,因“攻击伟大领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被处死、判刑的公民不知其数。客观地说,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所改变。但是,较之目前世界情况看,中国的言论自由依旧十分糟糕,像刘晓波、陈西、刘贤斌、陈卫、朱虞夫等等皆是因言坐牢,至于报纸刊物被整顿、公民集会演讲被驱赶、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被抓、被关和网络言论被控制之类的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消息更是频频出现。所以,从言论自由的本义即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来看,中国是一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现行中国政府并不是在努力保护言论自由,而是在拚命地限制言论自由。下面是笔者从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和中国言论自由的现状浅谈见解。

一、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

言论自由,简而言之,是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它要求人们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被称为“第一权利 ”。 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信息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 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但是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言论自由的界定有了很大进步。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所以,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一些学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 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弘扬善良风俗的载体,也能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罪魁;它既能消解社会的各种愤懑和不满,也能在特殊场合扰乱公共秩序。言论自由为恶的一面因现代通讯工具广泛的影响力而增强了限制的必要性。(3)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那些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更为重要、更为基本的利益——《公约》第19条列举了他人的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可依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笔者认为即使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和可以对它进行限制,但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合理、适度,否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言论自由就会受到剥夺或压制。须知在紧急状态之下,言论自由通常是政府限制的第一项权利。如何避免政府对言论自由施加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呢?笔者根据《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拟将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和原则归结为:(1)保障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限制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防范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不合理限制。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侵害言论自由的本质内容。在确实需要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应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即限制应在“最小范围内”进行;在存在多种限制手段时,应尽可能采取损害较小的形式;限制言论自由的程度应与言论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2)法律规定明确、限制具体的原则。人权只受法律的限制,因而立法是言论自由保障的基础。如果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含糊不清,限制的事项未指明范畴、种类和性质,那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也为侵犯言论自由创造了条件。(3)利益衡量原则。当言论自由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取舍或限制。例如,在权衡社会利益之后可以对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进行比例限制;在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相互排斥时可以提出替代或折中方案,但对言论自由构成损害的,如果是不属于基本人权的社会利益,不得予以保护;根据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决定言论的重要性;根据言论的内容是否对社会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后果来决定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等等。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既有其特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的眼光来认识和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无论是从三代人权的发展历程,还是从单一人权的演变轨迹来看,人权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和人们对人权认识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

二、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尽管中国政府历来不把言论自由当回事,但在其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是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其充其量之不过是一些漂亮、动听的谎言而已。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1)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2)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市场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大量真实而便捷的信息,特别是政府的政策和统计信息。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尤其是政府媒体信息的虚假度太高性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3)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之间的矛盾。中国正处于政治体制的转轨时期,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道德堕落严重,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机构通过舆论监督的形式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目前,公众特别是新闻机构广泛而有效地介入了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基层政权建设、公民日常生活等。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目前出现的“整报业热”、“整记者热”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就是这一问题的真实写照。(4)信息高新技术与中国现阶段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矛盾。随着卫星通讯、光纤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在言论自由与信息社会之间产生紧张关系越来越僵,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一关系,也是摆在中国当局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在这里要重点谈谈网络媒体的言论自由问题。当前,网络媒体的言论自由问题是中国官民冲突最激烈的阵地,一方面,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其集权统治,通过其所掌控的政治权力与国家机器对网络实行严格的控制,特别是拨出巨款建造所谓的“金盾工程”来进行网络封锁,动用大量网警进行网上搜索、跟踪政治异见人士,打压言论自由。以致中国的网络监控制度目前是世界上最严厉的网络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广大网民们和民办网络媒体不甘心听之任之、任政府宰割而奋起维权。他们既使用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为武器,要求当局解除控制,也在努力利用网络技术,突破防火墙和利用博客一点一点地扩展网民的言论表达和信息自由空间。

尽管中国公民向当局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处于胶着状态,但在当今世界大潮流下,言论自由势不可当!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中国,消除言论自由的各种不合理壁垒,全面、充分地实现个人的言论自由,不会是一段很长的路程。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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