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3日电)刘姓男子与女友向一名女子诓称可入股事业集团赚红利,诈得新台币85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依诈欺取财罪判刘男1年10月徒刑。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刘姓男子与原本从事寿险工作的萧姓女子(通缉中)原为男女朋友,2人在民国95年间受萧女的友人委托,经营某漫画店林森分店。
萧女因发现先前从事保险业务的客户李姓女子颇具财力,与刘男谋议以“假投资、真诈财”的方式,向李女诓称可入股版图包括漫画、餐饮及电动牙刷的“事业集团”,从95年间到97年间陆续向李女诈得850万元。
一审认为,刘男虽从旁协助萧女诈财,但萧女才是主导支配的角色,依诈欺取财罪判处刘男1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刘男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刘男未因诈欺行为获得利益,不能以被害人遭诈金额甚钜就当成是量处重刑的唯一理由,因此仍判处刘男1年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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