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负债或清偿困难,股东应负清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缴清其股份金额为限。
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列“股东滥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负担特定债务且清偿显有困难,其情节重大而有必要者,该股东应负清偿之责”。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伟哲下午受访表示,修法主要是力霸集团创办人王又曾掏空资金,投资人求偿无门,凸显公司法过去修正频率虽高,但没整体思维。
他举例,公司损失新台币1000万元,投资人是依所占股份比例分配求偿额度,但对公司决策者而言,早就把股票拿去质押,新制就是对主要经营者课较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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