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针对过去公共设施保留地的非现金捐赠节税漏洞,修法防堵;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指出,民国92年之前有许多公共设施保留地,当时有人低价卖给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赠给地方政府抵税,依当时的公告现值可抵40%,因而产生套利行为。
财政部因此自92年起发布解释令,依公告现值16%认列扣除额,但大法官会议去年11月认为与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张不符,自公布日起不予援用。
因应大法官会议解释意旨,财政部提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增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等,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作为课税依据。
如有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的确实凭证、财产是受赠或继承取得,或因折旧耗损、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捐赠时的价值和取得成本有显着差异的情况,则由稽征机关依财政部所订标准认定。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所得税法修正是为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对于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定明其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金额的计算标准。
本文网址: https://www.ntdtv.com/gb/2013/01/10/a828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