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脑麻独立列特教障别

【新唐人2013年0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特殊教育法部分条文,独立将脑性麻痹列为障别之一,并规定学校应依身心障碍学生需求提供教材。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丽环在提案说明表示,政府推动特殊教育,但现行法只将身心障碍分为12种障别,脑性麻痹并没有被单独列出,导致脑性麻痹学生的教学资源常遭学校忽略,对他们的学习成效影响很大。

三读条文将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协助者类别增加“脑性麻痹”,预估有1万2000人受惠。

院会也三读修正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郑丽君提出的特教法部分条文。配合“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将幼儿受教育年龄下修到2岁,也将身心障碍幼儿受特殊教育年龄由现行3岁,修正为2岁。学校、幼儿园及社会福利机构应依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及生活需求提供教育辅助器材、适性教材、学习及生活人力协助等。

原条文规定,主管机关应提供学校辅导身心障碍学生有关评量、教学等支援服务,三读条文将“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家实施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列入保障范围。未来在家实施实验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可依法申请相关支援服务。

修正草案还新增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相关规定,大专院校对身心障碍学生受教育,得设置专责单位或专责人员,并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此外,应符合学生需求,订定个别化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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