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动物伪禁药 最重处无期徒刑

【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4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动物用伪禁药造成社会与经济危害,违法刑责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行政院函请审议“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为避免受废止或撤销处分的动物用药品遭不当流用影响动物或人体健康,新增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14条之2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动物用药品制造业者或贩卖业者限期回收或销毁动物用药品。

为恐动物用禁药一旦流入市面对社会与经济造成危害,条文规定,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45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同法规定,分装、贩卖、运送、寄藏、牙保(中介)、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储藏动物用伪禁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比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450万元以下罚金为重;并新增致人于死,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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