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梅:计划经济与国家干预

【新唐人2012年12月26日讯】在共产党和纳粹的统治之下,不仅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一概都被党置于自己的严密控制之下。遭到扼杀的不独是政治自由,还包括了经济自由。

——题记

1955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下发了一份在此后几十年里对中国居民的日常生活起了重大影响的档,名字叫《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这份档规定,今后城镇居民的生活资料全都由国家实行定量分配和凭票供应。以重庆为例,1956年11月6日,该市宣布对食用植物油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农民每人每月定量为5两,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定量为7两,植物油零售价格每市斤0.48元。

毛时代买日用必需品大都要用证和票。比如买粮食要用粮证和粮票,买食用油要用粮证和油票,买布要用布票—–故而人们把那个时代称为“票证时代”。当年的票证种类有数十种之多,常见的分为四类:关于吃喝的有细粮票、粗粮票、糕点票、豆腐票、奶粉票、盐票、肉票等;关于穿戴的有布票、棉花票等;关于日用百货的有肥皂票、火柴票、烟票、蜂窝煤票、煤气票等;专用票证则有用于高干、婴儿、产妇和病人按规定之外的特需票证和多在过年额外供应的节日票等。

粮票的使用率最高。最初的粮票采用16两制计量,1959年改为10两制计量,1985年起改为公斤制。每逢过节政府还会发行特殊票证,比如糯米只有到过年才作为年货凭证供应一次。全国有通用的全国粮票,有限用于各个省、市、县的地方粮票,还有军用粮票与个别单位发行的单位内使用粮票。需要到异地出差,就要通过手续把地方粮票兑换成全国粮票,所以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分别有个外号叫“满天飞和团团转”。

2005年10月9日的《重庆晚报》上曾刊登过一篇题为《关于“票证时代”的记忆》的报导。文中写道:

“‘那个时代,票比钱管用,没票寸步难行。’52岁的陈前荣是原九龙坡区蔬菜公司职工,这是他最初对票证的强烈印象。那时他还是个小毛孩,家中有父母兄妹五口,全家一个月凭票领100斤粮食,肉、油是每人每月半斤。‘那时正是娃儿长身体的时候,哪里够吃嘛!你看我现在恁个瘦,都是那个时候亏了身体的结果。’他打趣说。

“孩提时的陈前荣最巴望的就是过年,因为政府会增供粮食、肉油,如此不仅可以打牙祭,父母也会用存了整整一年的布票给他做套新衣裳,‘这在当时是件很奢侈的事,因为小伙伴们大都穿着有补丁的衣服’”。

定量分配和凭票供应意味着居民的吃喝穿戴等日常消费全都被纳入了国家严格的计划管理之中。

不过,当时被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之中的远不止是居民的日常消费,而是整个国家的所有经济活动。因为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中共实施的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套体制源于苏联,后被推广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控制了一切,全部国家经济机构都变成了一架大机器,一架几万万人遵照一个指令工作的大机器,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都不过是这架机器上的零件和部件。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没有自由活动的可能。工人和农民不能通过自己的加倍劳动增加收入,企业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经营得到发展,地方不能合理地利用资源求得繁荣。这种体制使每个经济细胞都失去了自我发展、自我平衡和自我调节的能力。

以中国为例,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

在农业方面,以集体经济的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为主,还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1980年,全国有农村人民公社54000个。参加人民公社有1.7亿户,8亿人口,3亿劳动力。农村私营经济基本绝迹,一切土地都是集体种植。

在工业总产值中,197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占81.0%,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9.0%,没有私营工业。(《中国统计年鉴-1984》第194页)1978年,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全民所有制商业占90.5%,集体所有制商业占7.4%,个体商业只占0.1%,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占2.0%。(同上,第347页)1978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745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8.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204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6%,二者合计占职工总数的100%。(同上,第111页)

第二,一切经济活动都被严格地纳入了无所不包的国家计划之中。

在农村,实行经济集体化,生产资料收归集体,农民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等一切产品全都由国家统购统销。生产队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怎么种植,农民和生产队的干部没有权力决定。农民吃多少粮食,吃什么样的品种,由县以上的行政机关决定指标。农民都是集体劳动,每天早晨,农民都聚集在村头大树底下等候队长派工。哪怕太阳已经落山,队长不下收工命令谁也不能回家。

在工厂,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自由买卖,全都由国家计划调拨。国家统管的物资多达700多种。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用什么方式生产,都由国家决定。生产出来的产品全部交给国家,由国家统购包销。赚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家财政,花钱由国家财政支出。一切技术改造,甚至连盖一个厕所,也得报上级批准,盖上几十个图章才能得到资金,这叫财政统收统支。此外,劳动力也由国家统招统配,外贸由国家统进统出。

纳粹对经济活动的控制虽然不及共产党那样全面和严厉,但也远远超出了其他西方国家。希特勒执政后,“通过部分的计划和继续利用价格机制,作为经济干预的手段”,把德国原先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主的体制改变成了“实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体制”,也可以说是“总体战争经济体制”,从而大大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控制。

成立德国经济总会是纳粹为强化经济干预和控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经济总会是德国经济的最高权力机关,按行业划分又在全国成立七个经济组,即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经济、手工业和对外往来,在经济组下面又设44个部门经济组。德国经济总会由纳粹要人和垄断资本家组成,有权对国家经济进行改组,制订经济政策和颁布各种经济法令,有权对各个企业进行原料分配、财政预算。

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纳粹还通过采取强制卡特尔化和康采恩专业化等手段竭力强化集中与垄断。

1933年7 月工5 日,纳粹当局颁布了强制卡特尔化的法令,以国家行政命令的手段,迫使大批局外的中小企加入所谓“义务共同体”(即原来由大企业掌握的卡特尔);或组成新的卡特尔(一般是在原来没有卡特尔或卡特尔力量薄弱的部门),由国家直接任命这些卡特尔的领导人(一般总是该部门的大企业主)。

康采恩专业化是与所谓工业生产的合理化和标准化同时进行的。纳粹当局从准备战争的需要出发,以国家行政命令的手段,通过各种经济组合、经济组和专业组等经济社团组织加以推行,实施生产的典型化(减少产品型号,增加每种产品的批量生产)、规格化(统一零部件的规格,以减少备件库存和维修工作)、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不同企业的配合。纳粹当局还通过强制交换股票和限定产品范围,使原来跨越不同部门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专业部门,从而提高它们在该专业部门的垄断能力。国家在分配军事订货时,主要交由这些大的垄断企业承包,并在分配原料、劳动力和信贷上给予他们种种优惠。

1937年10月,纳粹当局又颁布法令,解散资本在10万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创办资本在50万马克以下的新公司,致使大批小企业破产。仅1936年4 月至1938年4 月,就有10.4 万户小业主变成雇工。1939年3 月,纳粹当局进一步颁布法令,规定凡从事“不适应的”或“与其能力不相符的”经营者和营业额达不到某种最低限度的企业,必须改为从事其他工作。这种强化集中,使德国股份公司的数目,从1933年的9148家减少到1939年的5353家,减少了43%。

干预投资是另一个重要方面。

纳粹当局为了刺激生产,很早就促使企业将它们的盈利用于投入扩大再生产,实施所谓企业投资“自资机制”。1934年3 月,当局颁布了《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私人不得随意使用,4 年之后归还。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成了具有特定方向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

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纳粹当局还竭力促使投资扩大到与军事生产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1939年与1952年相比,德国的重工业生产因此增加了近两倍,军火工业生产更猛增11.5 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达240 万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 ,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与此同时,为了限制私人资本投入政府所不希望的领域,纳粹当局还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

纳粹对经济的控制还表现在对外汇与外贸的管制上。

为了制止大量外汇和黄金外流,纳粹当局于1934年3 —8 月间,陆续抛出了一套严格控制外汇、外贸和外债的总体方案。其主要措施是,第一,根据优先原则分配有限的外汇,即首先分配给生产出口产品的部门用以进口原料和设备,其次满足扩军的需要,最后才考虑其他的进口(实际上全面缩减民用消费品的进口)。资本输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外汇。政府还设立进口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与分配进口商品。第二,把外债与外贸结合起来,规定德国出口商所获外汇必须交由国家银行控制,用以支付进口或抵销外债。外国债权人所获得的,仅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德国银行存入马克,用以在德国购买产品,或者转售给购买德国产品的外国商人。第三,在德国同东南欧国家之间推行“物物清算”的贸易方式。

管制价格、工资和劳动力也体现了纳粹对经济的控制。

纳粹德国的价格管制,经历了从依靠卡特尔组织原有的监控机制,到由政府物价委员监控,最后国家颁布冻结法令的发展过程。1936年10月发布了《价格冻结法令》,规定各种商品以1933—1936年间的“最公正”价格为标准点加以固定。战争爆发后,批发价格上涨,纳粹当局反倒于1940年12月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须减少10% ,明令所有零售商品都必须张贴价格标签,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以便战时物价专员署和员警部门监管。

相对于物价控制,纳粹当局对工资的控制更加严格。国家干预工资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尽可能地把工资保持在最低的水准上。希特勒当政后,于1933年5 月摧毁德国工会,取消了由工会出面维护工人利益同资方谈判签订有关工资集体合同的惯例,设立专门负责掌管确定工资与劳动时间的“劳动托事”制度。这些“托事”只对政府劳动部长负责。工资政策由经济部长颁布,实行封顶式的最高工资率。1938年6 月颁布了工资法令,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托事,“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和危害执行四年计划”。 纳粹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1939年纳粹德国发动战争之后,又于同年10月16日发布法令,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1941年4 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他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实际上,纳粹党执政后,德国工人的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存在大量失业时的低水准上。

由此可见,在共产党和纳粹的统治之下,不仅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一概都被党置于自己的严密控制之下。遭到扼杀的不独是政治自由,还包括了经济自由。

注:本文引述了杨继绳的《毛泽东时代的社会结构》和朱庭光主编的《法西斯体制研究》中的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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