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8日电)张姓女子搭客运北上时,不料客运遭后方货车追撞,导致她从座位跌落受伤;法院判决货车司机等应赔张女新台币3万多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决,张女在民国98年间搭乘客运从南投前往台北,不料途中却发生车祸,后方玻璃公司货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而撞上客运,导致她当场从座位跌落地板,造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挫伤。
张女不满客运公司、玻璃公司货车疏失,她事发后身体受创,疼痛而难以入睡,提起民事诉讼,向客运公司、玻璃公司求偿精神慰抚金、看护费等58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客运公司表示,车头并无撞击痕迹,确实有保持安全距离,在车祸事故中无肇事责任。玻璃公司则认为张女求偿金额过高。
法官根据车祸事故分析报告,玻璃公司货车肇事,货车驾驶、玻璃公司应负起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货车驾驶、玻璃公司应连带赔偿新台币3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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